0001号!颁给了谁?
10月24日下午,南京市民谢官洲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手里,接过印有0001号字样的“立法建议采纳证书”。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建立法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后,首次颁发“立法建议采纳证书”,也是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在南京举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立法建议采纳证书颁发仪式,向南京市民谢官洲、省人大代表张盼盼、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睢宁县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专家菅从进分别颁发0001-0005号“立法建议采纳证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立法。
为什么省人大常委会会向他们颁发“立法建议采纳证书”,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对此,紫君(紫金山观察微信号:njzjsgc)进行了深入采访。
征集到367条意见、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路畅人安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通过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其实,我省早在2004年就制定了《条例》,此次是全面修订。
《条例》的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热切关注。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基地和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出了不少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被立法机关充分吸收采纳。
江苏人大发布微信截图。
紫君获悉,今年4月到7月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法制专业组代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
根据统计,共收集、征求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367条。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说:“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同有关方面,一一对照梳理、认真分析研究,对94条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共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89条中的74条作了修改,包括增加、删去的条款。”
可以说,这部《条例》是在充分听取民意、广泛汇集民智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
此次获颁“立法建议采纳证书”的5个个人、机构共提出了7条高质量的建议。这些建议被充分纳入《条例》中。获颁证书,他们有怎样的感受?他们的立法建议又是如何出炉的?
最初,谢官洲是从微信公众号上获知《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这也是他第一次参与立法建议。“充分感受到了作为‘主人翁’的参与感和自豪感。”他说。他虽然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但作为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在《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谢官洲提出“引导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报告安全隐患”的建议。
他认为,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人民群众对社会生产活动进行常态监督、反馈问题等。比如,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来说,人民群众应当履行日常监督的义务,在日常的交通活动中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汇报,经踏勘核实后,由交管部门汇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第一次亲历立法意见征集到写入正式条例的全过程,谢官洲感慨道:“立法修法如果全靠法律工作者、学者专家,想要做到尽量面面俱到来适应发展变化,还要有前瞻性,工作量太大了。众人拾柴火焰高,集思才能广益。广大人民群众更了解自己的真实诉求,大家应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积极参与。”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6所高校共建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南京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提出的“增加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等2条建议均被吸收和采纳。
据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坤介绍,其中一条建议是关注到《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笼统规定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均不得擅自改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擅自改变非机动车结构、构造和特征所造成的危害,与机动车有区别,建议进一步研究斟酌、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作出规定。”
最终,陈坤很欣喜地看到,《条例》第二十条被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南京大学立法研究基地还提出,建议增加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
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建议?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李晴说,自动驾驶汽车正处于由技术辅助人类驾驶到技术替代人类驾驶的发展过程之中。这一发展历程有助于节约通行成本、提高通行效率,却也会因技术的不成熟带来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她认为,在《条例》中增加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有助于从源头上降低新兴技术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有助于在危险发生后降低影响范围,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有之义,也能够为自动驾驶技术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更为坚定的制度支撑。
在江苏,汇集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学者和实务专家,他们倾尽所学,积极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持续高质量地为人大立法建言献计。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菅从进在参加座谈会时曾提出,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列举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增加兜底性条款。经研究,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市人大代表,看到自己提出的建议被条例吸收,我感到无比光荣。”菅从进表示,道路交通执法不仅仅是交通部门等行政机关的事,还需要社会主体的积极协同和配合。这次立法建议的采纳过程,就是引导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的一个生动写照。
建立法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
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挥人民主体作用,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实现形式。
今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早在去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就印发了《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向社会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反馈”“探索建立立法意见建议采纳激励机制,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热情”。“建立法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也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要点。
“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建立法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后,首次颁发立法建议采纳证书,是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表示,开展法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工作,是江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创新举措,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工作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部法规中都能切身感受到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参与感,在“怎么立法”中更好反映人民意志、感受人民力量。同时,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健全法规征求意见反馈机制,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热情,制定出更多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善法”。
(紫金山观察:南京日报社打造的南京第一时政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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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紫金山观察记者 余梦迪(通讯员 俞露 对本文亦有贡献)
图:省人大供图;封面: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冯芃 摄
编辑:紫金山观察编辑 成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