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
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
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二、《通知》对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哪些要求?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三、《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管理有哪些要求?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
四、《通知》印发后,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一是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二是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三是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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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韩业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