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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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二是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三是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四是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五是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4月11日 下午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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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7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指导消费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实现高质量发展。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3月18日 下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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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号令——《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第九条
2月2日 下午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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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2号令——《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
2月2日 下午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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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1号令——《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2月2日 下午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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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个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本次修订总体支持。金融监管总局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并对相关制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编辑
2月2日 下午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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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

1月30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总结2023年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委员、副局长周亮主持会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金融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王陆进,党委委员、副局长肖远企、丛林、付万军出席会议。会议指出,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服从中央金融委统筹指挥,沉着应对各类风险挑战,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各项部署,举办系统专题研讨班,出台25项配套制度文件。二是稳妥周密做好机构改革相关工作,科学制定总局“三定”规定,顺利完成总局和省市派出机构挂牌,机关内设司局调整和干部调配平稳落地。三是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步伐加快,农信社改革有序推进。一批高风险机构得到稳妥处置,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取得新的成效。四是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高技术产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快速增长,京津冀等地洪涝灾害和重大事故保险赔付实现快赔预赔、应赔尽赔。五是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年出台6部规章、18项规范性文件,加快完善监管大数据平台,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统筹职责。六是深入推进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开展主题教育,扎实做好常态化长效化巡视整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会议强调,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金融监管总局全面履职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全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金融强国建设目标,坚决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扎实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会议要求,要紧紧围绕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年度重点任务目标,以责任定目标、以目标抓考核、以考核促落实。一是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把握好时度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积极稳妥防控重点领域风险,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督促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落实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要求。配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债务重组、置换。三是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全面强化“五大监管”,严把准入关口、严密风险监测、严肃早期干预纠正。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做到一贯到底、一严到底、一查到底。四是跨前一步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重点任务协同,切实做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五是着力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抓早抓小,保持高压震慑,加快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六是坚定不移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引导金融机构聚焦主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切实提升行业发展可持续性。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助力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推动实现“机构不做假、股东守规矩、高管知敬畏、员工有操守、公众识风险”。七是精准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着力支持扩大有效需求,持续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切实提升金融消保工作质效。八是平稳有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加快推动省市“三定”落地,稳步推进县域机构改革,同步建机制、强保障、提效能。会议强调,要旗帜鲜明加强政治建设,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管党治党的根本职责。要常态长效抓好中央巡视整改,举一反三解决共性问题。要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反腐,持续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大力开展监管作风专项整治。要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三个过硬”标准,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要深入实施“四新”工程,促进形成奋发有为、实干兴局、争先创优、勇立新功的良好氛围。中央组织部、中央财办、中央编办、中央金融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研究室等单位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首席会计师,驻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金融工会负责同志,各总局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编辑
1月30日 下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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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处罚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以高质量行政处罚实现监管长牙带刺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高质量行政处罚实现监管长牙带刺金融监管总局处罚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政处罚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局党委部署,切实担负起从严监管职责使命,坚决做到“长牙带刺”,以高质量行政处罚促进金融监管效能提升,推动金融风险防控和市场秩序规范。一、深刻认识行政处罚“长牙带刺”的重要意义(一)“长牙带刺”是重塑金融监管的政治任务。“长牙带刺”是从严监管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加强和重塑金融监管的紧迫任务,也是切实解决监管“宽松软”、部分领域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的有效路径。我们必须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强监管严监管,一贯到底、一严到底、一查到底,推动金融法治彰显,增强监管权威震慑。(二)“长牙带刺”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当前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严监管与防风险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缺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管,风险就会四处蔓延。“长牙带刺”、严格执法有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和及时阻断,将风险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避免形成和累积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三)“长牙带刺”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就会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市场乱象也会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甚至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危害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严格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规范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从严高效的行政执法是传递监管政策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预期、治理市场违法违规乱象的必要手段,也是体现为民监管宗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二、行政处罚“长牙带刺”要把握三个要点(一)突出“严”的基调,做到应罚尽罚,切实提高处罚的严肃性。一是围绕监管中心工作,明确处罚惩治重点。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对重大风险、重点领域、重点业务、重要人员和重要岗位,持续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惩处违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厉打击恶意操纵、套取资金、掏空机构等行为;严肃惩处违规中介机构,严打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二是保持处罚高压态势,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坚持让做坏事的人付出惨痛代价,严防罚不及损、罚不及得。以零容忍态度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罚尽罚,决不允许查而不处、该罚不罚。罚没并举,依法运用“按次”处罚原则,对重大金融风险制造者从严从重处罚,切实让制度有威慑,让违规主体有痛感。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双罚”制度,加大人员处罚力度。严肃惩处违法违规高管,坚决打击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行为,坚持既“惩首恶”,又“追帮凶”,严肃追究上级相关责任,避免只罚“下”不罚“上”,持续传导合规压力。统筹运用监管强制措施、责令纪律处分、综合施策等监管举措,强化追责问责力度。(二)坚持“准”的原则,做到过罚相当,切实提高处罚的精准性。一是严格依法处罚。遵循处罚法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与幅度确定行政处罚。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性。二是坚持过罚相当。秉持实事求是的精神,践行宽严相济的原则,精准认定违规责任,依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合法、精准地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努力把板子打准,既不小过重罚,也不大过轻罚,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三是审慎运用自由裁量权。结合分类施策工作方案,明确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从轻与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减少裁量主观随意性,避免为罚而罚,让受罚者心服口服。梳理优化处罚标准,明确“按次”处罚裁量尺度,坚持同案同罚,避免行政执法畸轻畸重,做到统一规范、科学合理、权威高效。(三)落实“快”的要求,做到快处快罚,切实提高处罚的时效性。快处快罚是落实总局党委“长牙带刺”部署的具体要求,也是行政处罚工作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及时向市场传递“强监管、严监管”导向,迅速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遏制和震慑。2023年以来,行政处罚工作强化统筹力度,案件积压情况有了明显好转,但离快处快罚的及时性要求还有差距。下一步,行政处罚局将集成案件审理力量,优化内部审理流程,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大力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坚持简繁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处罚效率。同时,通过加强统计、提醒、督促、考核等方式,推动全系统积压案件加快清理。三、行政处罚“长牙带刺”要夯实四个基础(一)健全处罚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研究修订《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尽快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监管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完善处罚机制。成立总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研究建立行政处罚部门与稽查、检查部门的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查审联动、疑难问题征求意见、会前沟通、处罚成果运用等多项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增强监管整体效能。(三)强化系统协同。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完善内部执法流程,定期发布行政处罚情况通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形成上下联动、整体协调的处罚工作新格局。强化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加强交流协作。研究建立行政处罚系统平台,增强处罚工作的即时性、规范性、系统性管理。(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守政治机关定位,强化行政处罚工作的政治引领。定期开展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完善“以干代训”工作机制,发挥好“人才库”资源作用,增强执法干部的法治水平,提升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增强依法监管、廉洁监管、审慎用权、公平执法等意识。修订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规则,将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嵌入日常查处工作流程,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编辑
1月14日 下午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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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心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企业金融需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坚持聚焦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围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激发企业生命力和创新活力。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快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二、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三)健全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部署。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四)做实专门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建立差别化的审批流程。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五)优化管理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六)细化风险评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七)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三、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八)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九)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十)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满足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十一)助力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结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稳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十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十四)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辖区科技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督促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十六)强化监督跟踪。各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科技金融动态分析评价,按季度报送辖内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情况。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防范辖内科技金融资源和风险过度集中。要规范有序做好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引导其立足服务科技创新的特色定位,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十七)做好政策协同。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金融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金融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月5日编辑
1月12日 下午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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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七条措施,主要从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等方面,对做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通知》提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通知》要求,健全组织架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完善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做实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优化管理制度,健全科技贷款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细化风险评审,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强化数字赋能,推动金融业务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通知》明确,鼓励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优化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服务水平,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助力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效率。《通知》要求,要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授信管理和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做实业务合规性审查,进一步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通知》明确,要做好政策协同,加强同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1月12日 下午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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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公司治理司: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司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为金融工作举旗定向、谋篇布局,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公司治理司将学习宣传贯彻会议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党委部署,结合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实际,以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为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一、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推动公司治理监管再上新台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公司治理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促进工作大变样、监管大提升。一是筑牢党支部基层战斗堡垒。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巩固提升第一批主题教育成果,努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二是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推动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完善和落实党委会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有关要求。引导民营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三是指导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公司党委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通过管干部、建班子、带队伍,探索形成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具体实践和有效做法。二、以践行“五大监管”为重点,展现强监管严监管新形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公司治理司紧扣“五大监管”主题,以公司治理为主线,坚决做到“长牙带刺”,着力提高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一是加强对保险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监管。研究建立规则趋同或统一的金融集团非现场监管框架,强化股东和董监高人员资质要求。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功能定位,严格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二是加强股东行为监管。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促进治理行为规范化,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在股权管理、关联交易、内控合规、信息披露等领域提高管理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功能监管。研究制定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监管制度规则,扎牢制度“铁篱笆”。四是加强股权穿透式监管。建立全链条穿透监管机制,细化股权穿透监管标准,加强股东监管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联动,加强对股东入股资金、关联关系、股权结构的穿透审查。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强化覆盖机构全周期、业务全过程、治理全链条的动态监管,推动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和优化升级,做好数据指标监测分析,提升风险的识别与监控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三、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有新建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公司治理司统筹公司治理功能监管和保险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健全法人治理,明确服务实体经济的机构定位。推进发挥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明确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将环境、社会、治理理念融入机构运作全流程。二是发挥保险集团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保险集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引领行业坚守定位、回归本源,强化内涵式发展,提升保障水平,增强产品服务的针对性、普惠性、便利性。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三是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治理机制,增强集团管控能力,在战略定位、组织架构和管理条线等方面进行整体规划,在做好风险隔离的基础上,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化、多样性金融服务。四、以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为抓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新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公司治理司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一是紧抓公司治理“牛鼻子”。强化公司治理领域问题整改督导力度,推动形成“风险预警—问题整改—早期干预”的工作闭环。紧盯“关键人”“关键事”,推进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严肃市场纪律。二是防范化解保险集团特有风险。督促保险集团加强保险主业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避免业务端盲目激进扩张,防范利差损和信保等重点业务风险。定期开展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现场评估,切实加强资本约束。强化聚焦主业的经营导向,加强非保险子公司和重大股权投资管理。加强集团风险管控,通过风险传染专项审计查摆问题,防范内部风险传染。三是做好产融风险隔离。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防火墙”建设,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加强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管协同,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五、以强化干部队伍建设为支撑,发扬忠诚干净担当新作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金融工作必须以金融队伍的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为重要支撑。公司治理司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落实机构改革各项任务部署,深入实施“四新”工程,为更好履行新时代金融监管新职责新使命奠定坚实基础。一是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增强宗旨意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的能力,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大局来定位、谋划、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二是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全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整治和防范“四风”,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切实做到“五个必须”,主动构建“亲”“清”监管关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守牢廉洁从政底线。三是持续强化使命担当。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不懈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开展系统性针对性培训和交流锻炼,做好“传帮带”,推动干部到现场检查、风险处置等各类监管工作一线实践历练。下一步,公司治理司将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编辑
1月9日 下午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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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坚持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五是在《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废止。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操作风险管理能力。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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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应对甘肃临夏6.2级地震

12月18日23时59分,在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北纬35.7度,东经102.79度)发生6.2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兰州、定西、临夏等地震感强烈。灾情发生后,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主持召开党委会,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应急调度有关工作。会议决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筹指导属地监管局、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银行业机构等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保险理赔服务等工作。强调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相关支持力度,及时恢复当地基础金融服务。督促当地银行业保险业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施救,严防次生灾害。编辑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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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为优化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亟需补充进监管评级标准中。同时,随着信托行业改革转型的深入推进,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应对此相应进行调整。总体来看,制定更为完备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20%、20%、30%和10%,并设定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二是明确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三、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二是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三是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四、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方法和意义是什么?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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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本办法》实施工作,发挥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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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着力防范和纠正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督促金租公司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做好股东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要求金租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为设备类资产,要求金租公司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强调对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针对行业内个别公司存在的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混乱、低值高买等问题,提出对租赁物内部和外部评估相关监管要求,优化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置,强化外部评估机构库管理等。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要求各监管局在做好持续性监管的基础上,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规范向金租公司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租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纠正偏离租赁本源、不规范经营等问题,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着力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租赁专业化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企业设备采购更新、促进消费增长、推动绿色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个别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存在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完善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通知》,推动全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二、金融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了怎样的成效?近年来,金租公司积极响应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挥直租、经营租赁等特色功能,在盘活企业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深度服务航空航运业和绿色新能源等行业领域,推动大国重器上天、入地、下海。一是大力支持国产大飞机战略。积极支持中国商飞以及中国航空制造业产业链,以实际行动支持国产飞机专业化建造、市场化运营。截至2023年6月末,金租公司持有各类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资产达到3852.60亿元,累计签署ARJ21和C919飞机订单174架和455架,其中,ARJ21已交付48架,成为国产民用飞机的最大订单客户。二是重点支持国轮国造战略。近三年来,全行业支持国内船厂新造船舶268艘,金额合计598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业持有船舶1634艘,资产价值总额约3500亿元,有力地支持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船东国。三是有力支持制造业企业设备采购更新。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业制造业租赁资产余额4243.21亿元,较年初增长21.75%;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资产余额5019.90亿元,较年初增长14.07%;支持“走出去”项目资产余额3298.31亿元,较年初增长16.53%。四是助推绿色低碳转型。金融租赁行业践行绿色金融理念,聚焦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能源产业革命和实体经济绿色转型优化。截至2023年6月末,全行业绿色租赁资产余额约8500亿元,较年初增长12%。与此同时,全行业持续优化调整资产结构,构筑物类租赁资产较年初减少18.82%,较2021年末下降41%。三、《通知》重点强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督促金租公司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做好股东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要求金租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为设备类资产,要求金租公司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和服务。强调对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针对行业内个别公司存在的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混乱、低值高买等问题,提出对租赁物价值内部和外部评估相关监管要求,优化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置,强化外部评估机构库管理等。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要求各监管局在做好持续性监管的基础上,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规范向金租公司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四、下一步引导金租公司业务发展转型的工作举措有哪些?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提出了金租公司业务发展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为实体经济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一是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明确租赁物适格性标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三是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五、《通知》对金融租赁行业的业务结构优化转型作出了什么安排?金融监管总局要求金租公司尽快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鼓励其培养租赁、法律、税收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大对租赁细分行业领域的研发投入,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针对部分公司偏离主业定位,盲目发展扩张,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类信贷业务问题,要求各家金租公司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对售后回租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大力发展直租业务,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针对行业目前总体售后回租业务占比偏高问题,金融监管总局也配发了《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对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做出了妥善安排。一是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起,允许金租公司逐年确定售后回租业务限额,力争在2026年底前达标。二是坚持“一司一策”原则。允许各监管局根据不同区域、业务类型和租赁物特征等因素,对辖内金租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具体限额进行科学合理的适当调整。三是加强对售后回租业务的精细化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明确了三类业务可以不纳入售后回租业务统计,以更好落实国家政策、支持租赁传统业务领域、实事求是认定直租业务,主要包括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租赁物为飞机、船舶、车辆;因税收、补贴、登记等政策对农业机械装备、机动车等设备资产的购买主体有特殊要求,金租公司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实质仍为直租业务的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等。编辑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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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二、《通知》对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哪些要求?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三、《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销售管理有哪些要求?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四、《通知》印发后,还有哪些工作安排?一是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二是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三是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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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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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银行业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做好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实事。“沉睡账户”主要是指5年及以上未发生主动交易,且账户中有余额的个人银行账户。“沉睡账户”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次“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自2023年10月起,持续1年,由各银行机构对“沉睡账户”持有人进行提醒和通知。通过“沉睡账户”提醒提示工作,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及时查看、使用或注销冗余账户,唤醒沉睡的“钱袋子”,提升资金利用效率。“沉睡账户”提醒提示工作是金融监管总局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期间开展的“为民办实事”专项行动之一。金融监管总局将以此次提醒提示专项工作为契机,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优化账户管理相关措施,提升账户查询、提取、注销等服务的便利性,不断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编辑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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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利用AI新型技术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

当前,AI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个性化、智能化的信息服务,也给网络诈骗带来可乘之机。如不法分子通过面部替换、语音合成等方式,制作虚假图像、音频、视频,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新型诈骗手段,维护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利用AI新型技术实施诈骗主要有“拟声”“换脸”两种手段,即通过模拟他人声音或形象骗取信任,进而诈骗钱财。不法分子通常先以“网店客服”“营销推广”“招聘兼职”“婚恋交友”等为借口,通过微信、QQ、电话等方式联系消费者,采集发音、语句或面部信息。再利用“拟声”“换脸”等技术合成消费者虚假音频或视频、图像,以借钱、投资、紧急救助等借口诱导其亲友转账汇款,或提供银行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随后立即转移资金。此外,不法分子还可能对明星、专家、官员等音视频进行人工合成,假借其身份传播虚假消息,从而实现诈骗目的。此类诈骗手段迷惑性、隐蔽性较强,诈骗金额较高,为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一、网络渠道“眼见”不一定为实。“拟声”“换脸”等合成技术的一大特点即“以假乱真”,不法分子可利用此类技术轻易伪装成他人,并通过快速筛选目标人群、定制化诈骗脚本,精准实施诈骗。因此,在涉及资金往来时,一个“声音很熟的电话”、一段“貌似熟人的视频”都可能是不法分子的诈骗套路,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二、转账汇款务必核验对方身份。面对自称“熟人”“领导”等通过社交软件、电话等以各种理由诱导汇款,务必核验对方身份。如可在沟通过程中提问仅双方知晓的问题,也可利用其他通讯方式或见面核实,或向对方的朋友、家人验明身份和情况。在无法确认对方身份时,应尽量避免转账操作。三、保护好照片、声音等个人信息。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下载陌生软件、注册陌生平台或添加陌生好友,对个人社交账户的安全状况保持警惕。尽量避免在互联网过多暴露个人照片、声音、视频等信息,不贪图方便把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直接存放在手机内。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应注意保存证据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编辑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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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主动监测拦截电信诈骗,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某商业银行建立零售业务反欺诈智能风控系统。系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库,利用机器学习技术7×24小时监测账户异常行为,实现欺诈风险事件精准防控。2023年4月下旬,该行智能反欺诈系统监测到客户王女士在转账过程中,交易对手、交易金额、交易设备均具有可疑特征,属于疑似被骗高风险行为,系统自动保护机制触发,并发出实时预警。1分钟内,该行总、分、支行三级联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支行理财经理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告知其可能正在遭遇电信诈骗,耐心细致劝其不要上当,最终成功阻断诈骗行动,帮助王女士避免了10万余元的资金损失。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行已累计通过反诈系统主动拦截和劝阻被诈客户近1300户,保护资金近1.7亿元。监管提示:近年来,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快速上升势头,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各金融机构加强科技支撑、强化预警防范,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识别网络钓鱼、电信诈骗、交易欺诈等行为,致力推动构建数字风控体系,实现更加精准化、体系化的反诈防控。典型案例2:为医疗险消费者提供“出院直付”理赔服务,缓解消费者住院医疗费支出压力某保险公司将医疗数据与保险理赔服务场景融合,通过与医保、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推出理赔直付新模式。80岁高龄黄奶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公司服务人员主动探访,告知其当地政府已为该区域的老年人投保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且公司已与医院联通了服务平台。黄奶奶出院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商业医疗保险与医保一起进行了结算,无需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纸质版申请材料,该公司直接赔付保险金2940元,在出院费用中予以抵扣。便捷、快速的理赔服务让老人及其家属感到十分满意。监管提示: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各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便利化金融服务。上述保险公司理赔直付的做法实现了医疗信息线上流转、快速理赔支付,让后台数据多跑腿、消费者少跑路,简化了理赔流程,缓解了消费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压力。典型案例3:推进适老化服务升级,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温暖贴心的金融服务某商业银行优化柜面服务流程,推行个人免填单办理,解决困扰老年客户的填单多、输密多、签字多难题。结合老年人使用习惯,持续加大存折设备配置,截至2022年底,已配备可受理存折业务自助设备7万余台,超全部自助设备的50%。组织网点为行动不便的老年客户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2022年该行网点累计为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20余万次。某商业银行推出适老语言服务队列,支持粤语、客家话、潮汕话、四川话等方言,并支持少数民族语言如维语、藏语,解决了老年人服务过程中的沟通困难问题。某保险公司探索形成“银发工程”体系,开发、升级老年人意外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以及适用于老年人的普惠型惠民保产品等,切实降低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实施线上平台适老化改造,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面向老年人推出“保险服务代办”功能,老年人可授权客户经理或者亲友,代为办理理赔业务、保险增值业务和查询保险信息。在公众号、理赔页面显著位置放置“视频报案”按钮,一键可链接线上视频岗,引导和协助老年人在线办理理赔。监管提示:原银保监会2021年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指导和推动银行业保险业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适老化服务水平。银行保险机构积极落实相关要求,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通过优化网点布局、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升级智能设备、手机APP,探索开发适老化产品等方式,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典型案例4:贴近消费者需求,筑牢金融教育预防性保护“防线”某商业银行围绕消费者需求,着力打造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实施“1+2+N”创建思路,以1个示范基地、线上线下2种模式、N个金融服务场景,创新性开展教育宣传。线上开通“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微信公众号,推出风险提示、金融公开课、调研问卷、新闻动态等功能模块;线下设置智慧金融场景展示区、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区、多功能展播互动区等十余个展区,为社会公众打造科技化、互动式金融知识讲堂。某保险公司针对青少年金融知识盲区,深入推动“金融知识进校园”,聚焦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保险保障知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内容,结合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理解能力,分层次开展金融教育。通过线上短视频、电子书、金融直播课寓学于趣,通过线下知识讲座、互动游戏、案例宣讲寓教于乐,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侵害。监管提示: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构建常态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和风险提示机制,指导和推动金融机构通过日常教育和开展“3·15”教育宣传周、9月金融知识普及月等集中教育宣传活动,着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筑牢预防性保护“防线”。典型案例5:优化金融服务,主动减免收费,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消费者获得感某商业银行为退役军人提供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信使费等多项减免优惠措施,2022年新申请退役军人优待证超1200万张,全年减免费用约2亿元。某商业银行向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个人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ATM取现手续费等多项减免优惠措施,2022年共计减免超4000万元,惠及客户360万户。某商业银行精细化价格管理提升减费成效,调整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补制回单的计费方式,由原按“张”计费调整为按“次”计费,调整后该项服务整体收入降幅超50%。某商业银行支持乡村振兴、小微企业等国家重点扶助保障领域,积极做好对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融资和服务支持,免予收取贷款承诺费、银团贷款安排费和代理费等费用,2022年共计减免费用1亿元。某商业银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户费,估算全年减免费用约1.8亿元,惠及客户180万户。行业调查显示,2022年主要银行平均取消计费服务项目14项,平均下调计费服务价格16项,可直接测算年新增减免费用约62亿元。监管提示: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出台政策、监管引导等,督促各银行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策略,进一步挖掘和释放降费潜力,与其他市场主体分享发展红利。各银行主动作为,为退役军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优质、低价甚至免费的基础银行服务,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民生工程等扶助保障领域提供专项减免措施,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6:违规收取个人客户唯一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消费者李某向监管部门投诉,反映其在商业银行被扣收了10元年费和3元小额账户管理费。经监管调查,李某在该行只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上述费用应予以免收,该行未能准确识别客户唯一账户,导致违规收取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近年来监管检查发现部分商业银行违规收取个人客户唯一账户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监管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0日
其他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据《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罚没款作了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目前保全款项已执行完毕,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本案成功实践了《证券法》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与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司法机关刑事判决共同组成了对资本市场犯罪分子的立体化追责,对于构建“大投保”“全链条”投资者保护格局,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典型案例2: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2022年10月,浙江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投资者与某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帮助993名投资者挽回损失约1.8亿元。调解工作面临投资者人数众多、分布区域广、纠纷历经时间长等困难,调解难度极大。但本案依托“总对总”在线多元化解制度优势,通过“总对总”在线诉调与线下诉调对接联动推进,调解组织调解与破产管理人争取和解联动推进,纠纷调解与破产重整统筹推进,实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多重目标。该案为破产重整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是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化解群体纠纷的成功尝试,是贯彻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的有力探索。典型案例3: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2022年,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接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投资者与某退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开展诉中调解。时值成都市疫情管控“原则居家”期间,协会克服居家不便、文件签署、文书传递等困难,迅速与法院沟通案情和调解要点,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讲解案例和规则,灵活处理突发情况,通过“总对总”机制和“示范判决+在线调解”机制完成线上调解,协助投资者快速获赔。该案为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体现出在线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更充分彰显调解工作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典型案例4: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2023年2月2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调解结案,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虹全额赔偿诉请金额86.1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原告投服中心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同日,该案衍生诉讼大智慧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共获赔约3.35亿元。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保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投保机构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通过代位诉讼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追“首恶”的积极效果,避免了对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的二次伤害,这是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较好平衡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保护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5: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于2019年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因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该公司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初,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及时与主办法官及纠纷各方取得联系,调解过程中虽然各方当事人无法就原告诉请达成一致,但就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四个方面取得共识,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将经过各方确认的“三日一价”书面反馈给南京中院。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在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方面的有益尝试,既有利于提高诉调对接等多元解纷机制质效,又能有效减轻人民法院讼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6: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案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所)在*ST新亿年报审计中,明知*ST
2023年10月10日
经济

第三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联合声明

2023年10月1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与德国财政部部长林德纳在德国法兰克福共同主持第三次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以下简称对话)。双方高级别官员出席对话。双方重申这一对话机制是中德就财金领域战略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开展双边沟通和政策协调的重要平台。双方致力于通过多双边渠道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双方同意加强财金领域合作,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扩大双向市场开放。双方致力于共同推动完善国际经济治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支持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非歧视、公平、开放、包容、公正、可持续和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
2023年10月2日
其他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文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销售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构建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销售办法》的出台,体现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销售行为规范性,有效增强保险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销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通过《销售办法》,明确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二、《销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销售办法》共6章,50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保险销售行为原则和分类,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公众教育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第二、三、四章以保险销售的流程为主线,分别对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及保险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销售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主要规定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险公司附随义务。第五章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附则是对本办法与其他监管制度的衔接、办法的解释和施行时间作出规定。三、《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三个阶段,能具体介绍一下吗?答: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而非时点性行为。为使被监管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要求,《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其中,保险销售前行为与保险销售中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保险销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已进入就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四、《销售办法》建立了保险产品说明制度,是出于什么考虑?答:保险产品条款作为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法律规定的各项要素,内容较多、篇幅较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心的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散见在条款各处,不易阅读了解。《销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要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保险产品说明,重点突出保障范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预期收益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力有限的情况下,了解保险产品条款的核心内容;同时规定在投保人投保前,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要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说明。这一制度规定,主要是希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正面信息支持。五、消费者都希望买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销售办法》在提高产品适当性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答:《销售办法》从四个角度对保险产品适当性提出要求。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保险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二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三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不适合某款保险产品时,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四是要求销售过程中,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以及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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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风险提示

当前,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频发,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为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高度警惕此类诈骗,谨防财产损失。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通常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施:步骤一:以“保本高息”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不法分子假借债券投资、股票投资、贵金属投资、期货投资、P2P投资、外币投资等概念,推出所谓“投资理财神器”,在网络平台发布消息宣称“稳赚不赔”,以高返利、按月返利、保持现金流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关注。步骤二:以“专家内幕”虚假消息诱导投资。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消费者好友,将其拉入“投资”群聊,然后冒充投资导师、理财专家,以“投资暴富案例”“直播课”骗取消费者信任,或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消费者确定婚恋关系,再以有“内部消息”“会员渠道”“特殊资源”等诱骗消费者参与投资。步骤三:以“投资返利”虚假平台转移资金。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仿冒投资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虚假链接,引导消费者下载APP进行投资,并以小额投资返利作为诱饵,不断引导消费者加大资金投入。不法分子随后迅速转移资金,甚至利用消费者急于提现的心理,以“登录异常”“服务器维护”“银行账户冻结”等名义,收取所谓“保证金”“解冻金”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资金损失。此类诈骗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受骗人群众多。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一、不存在“保本高息”理财产品。根据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消费者应认清银行理财、基金、信托、期货等均不是存款,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息”“专家保证”等均是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的常见套路,应提高警惕。二、不轻信来路不明“小道消息”。消费者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首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轻信通过网络论坛、微信群、QQ群等传播的“小道消息”以及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可通过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官方网站、热线等咨询核实。三、不贪图“一时便宜”因小失大。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切忌侥幸心理、赌博心态。对陌生来电、邮件推销等非正规网络途径诱导投资行为保持警惕,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或扫描二维码,不轻易授权非官方APP使用协议;拒绝与陌生人共享实时位置、分享含有身份信息的照片,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经济损失。总之,消费者应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不慎被骗或遇到可疑情形,应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编辑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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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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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序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对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的工作要求、业务调整、产品管理、保单转移等进行明确,对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统筹做好客户信息确认、加强系统建设,以及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业务操作、公告通知、信息报送等提出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依法合规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协调指导,督促行业妥善做好衔接各项工作,推动个人养老金持续健康发展。附: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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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高效助力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加大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力度,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金融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任务目标,从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发挥银行保险资金作用、强化对重点对象的信贷支持、保障金融基础服务畅通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受灾地区监管局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紧紧围绕受灾群众、受灾企业需求,及时提供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洪涝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要做好灾情应对组织动员,启动灾备应急预案,保障金融资产和重要数据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要合理采取差别化支持政策,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针对性,及时摸排在建项目、授信企业的受灾情况,主动联系受灾客户,提供精准服务。——银行机构要强化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灾区交通、通讯、燃气电力、农田水利、排洪防涝等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和改造升级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做好个人客户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灾地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养殖企业和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发专项救灾信贷产品。——鼓励保险资金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对接受灾地区经营主体灾后重建、生产恢复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引导保险资金通过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汛情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统筹做好防汛救灾和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编辑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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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汛救灾保险预赔付工作的通知》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向各监管局及保险行业下发《关于加大保险预赔付力度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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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等16个受灾地区保险机构已赔付4.32亿元

截至8月8日上午10时,河北等16个受灾地区的保险机构收到保险报案20.79万件,估损金额71.31亿元。目前已赔付案件6.86万件,赔付金额4.32亿元。据了解,截至8月8日上午10时,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天津5个受灾地区的保险机构收到保险报案11.76万件,估损金额53.7亿元。目前已赔付案件2.26万件,赔付金额1.9亿元。河北、北京、黑龙江、吉林、天津5个受灾地区的保险机构收到的保险报案中,车险报案7.05万件,估损金额14.7亿元;企财险报案3564件,估损金额14.44亿元;农业保险报案2.25万件,估损金额17.49亿元。内容来源:新华社编辑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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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答: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三、《办法》规定的防控原则是什么?答:《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四、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成效?答:《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五、《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答:我们已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附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点击“阅读原文”获取附件内容编辑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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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泽会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轮值董事长兼CFO孟晚舟

2023年8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会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轮值董事长兼CFO孟晚舟一行。双方就金融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编辑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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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泽会见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和香港银行公会代表团

2023年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会见由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率领的香港银行公会代表团。双方就两地经济金融最新发展、金融业对外开放、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议题进行了交流。会前,李云泽与余伟文进行了双边会谈,就进一步加强双边监管合作等议题交换意见。编辑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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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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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第二十九条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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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日,原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办法》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办法》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汽车消费以及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汽车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督促其坚守专营专业汽车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编辑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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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冒用金融监管名义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

近期,有不法分子冒充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打着“P2P清退回款”“消除不良征信”“受理投诉”等旗号实施诈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增强反诈意识和识别能力,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冒充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诈骗的手法通常有以下几种:手法一:伪造金融监管部门文件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冒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快递信函、互联网等渠道,发布“P2P出借人风险专项清退通知”“金融平台清退通知”等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通过所谓“官方回款渠道”进行“清退登记”。投资人注册登记后,不法分子再以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作为回款条件,诈骗投资人钱财。手法二: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实施诈骗。消费者在非官方渠道投诉后,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消费者手机号码、投诉内容等信息,以“解决投诉”“理赔退费”等为由联系消费者,诱导其点击“XX监管部门在线理赔中心”等虚假链接或者利用视频会议软件创建所谓“XX监管部门会议室”,诱骗登录并开启屏幕共享,从而骗取银行卡号、网银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盗取消费者资金。手法三:冒充金融监管人员以“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实施诈骗。不法分子假冒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非法收集的银行卡号、贷款额度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联系消费者并骗取信任,谎称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互联网贷款等借贷产品时产生逾期记录,将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如要“修复征信”,需向指定的“专用账户”转入资金进行“信用佐证”,并称该笔款项随后将予退回。一旦消费者信以为真操作转账,不法分子迅速转移资金并藏匿。以上诈骗手法均为非法冒用金融监管部门名义,利用部分金融消费者急于解困、挽回损失、自证清白等心理特点进行诈骗。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一、金融监管部门不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也不会与消费者有任何资金往来。金融监管部门从未设立或者授权设立P2P、投资理财等“回款渠道”,不会通过QQ群、微信群、交易平台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资金清退工作。请消费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二、选择正规机构的合法金融服务。消费者如果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陌生来电、短信、广告传单、社交媒体等非正规途径推销的“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及“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等。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信息泄露。对于不明来源的“内部消息”以及非官方渠道发布传播的信息,消费者要仔细辨识,妥善保管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或者下载不明APP,不与陌生人共享屏幕,审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财产损失。四、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维权。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问题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优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切勿随意点击或者打开陌生人发送的所谓“官方投诉链接”。五、发现犯罪线索或者遭遇损失及时报案。一旦遭遇诈骗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有关情况,不可轻信网络上自称“网警”“黑客”等组织或者人员,避免再次受骗。同时,注意留存证据,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编辑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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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做好宁夏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月21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已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部署,指导当地派出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全力做好保险应急和理赔服务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第一时间启动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二是加强承保排查,密切与事故处置工作组的沟通联系,组织各保险机构排查核实伤亡人员投保情况,针对理赔服务工作制定应对和处置措施。在充分尊重客户家属意愿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间以适当方式开展服务工作,尽快兑现保单承诺。三是加快理赔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应赔尽赔、早赔快赔。相关保险机构应急赔付资金已全部到位。四是做好资源统筹,支持相关机构全力做好伤亡人员的排查、梳理、救援和理赔服务工作。五是规范信息发布,做好宣传管理,防止借机营销。同时,指导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迅速报告处置该事故受灾群众报案。据初步确认,伤亡人员名单中共有22人在13家保险机构投保含有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身故等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所涉烧烤店还投保了相关财产保险。预估保险赔付金额超1400万元。目前,首笔赔付款已到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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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

偿付能力是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综合判断,偿付能力监管是预警和监测保险业风险的重要抓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党中央赋予的新职责、新使命,坚决落实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加强保险公司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形成偿付能力硬约束,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了整体保险业、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亮主持会议。2023年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5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0.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实际资本为4.7万亿元,最低资本要求为2.47万亿元。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7.1%、180.9%和277.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6.6%、109.7%和240.9%。5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105家被评为B类,16家被评为C类,11家被评为D类,风险综合评级保持稳定。会议指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持续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2023年一季度,保险业发展好于预期,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95万亿元,同比增长9.2%。一季度保险资金年化综合投资收益率为5.24%,呈现回升向好态势。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明显收窄,保持在合理区间。会议强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聚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深化金融改革等重点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切实保障保险业数据安全,持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保险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编辑
政治

习近平在中国-中亚峰会上的主旨讲话(全文)

携手建设守望相助、共同发展、普遍安全、世代友好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在中国-中亚峰会上的主旨讲话(2023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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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2年,银保监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持续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加强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维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一)实施偿付能力新规则,引导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简称规则Ⅱ)实施工作,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过渡。规则Ⅱ实施以来,在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一是规则Ⅱ对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给予最低资本10%的折扣,有效促进保险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二是规则Ⅱ对保险资金投资大盘蓝筹股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分别给予最低资本5%和20%的折扣,对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股给予减值豁免的优惠政策,支持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二)修订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增加风险处置资源。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保险保障基金费率,明确财产险和人身险保障基金融通机制,增加风险处置资源,同时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和相关监督管理措施。(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体系。修订发布《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标准》,强化定量指标与定性监管相结合,提高风险综合评级制度科学性。每季度对公司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级、通报、约谈、整改”的闭环工作机制。(四)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二、2022年保险业运行平稳(一)保费收入稳步增长。2022年,我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4.7万亿元,同比增长4.6%。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8.9%;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二)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2022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远高于100%的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186%、300%。(三)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整体保持稳定。2022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三、稳妥有序化解风险(一)持续加强偿付能力风险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一是持续加强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全年召开四次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季度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深入开展市场调研,指导协同各银保监局做实偿付能力风险监测工作,不断加强偿付能力分析预警能力。二是启动2022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工作。组织对70家保险公司开展现场评估,推动公司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和中央审计委有关要求,强化财会监督。对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专项检查,对22家保险公司开展财会或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对4家公司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强化监管刚性约束,夯实风险监测数据基础。(二)防范化解重点公司风险。一是稳妥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如期完成“明天系”保险机构接管。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二是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及时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2022年,全系统就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谈话128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三)补齐制度短板,支持保险公司补充资本。一是补齐监管短板。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加强穿透监管,严防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公开通报并及时清退第5批违法违规股东,强化股东约束。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加强保险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风险排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两批次对40余家公司的产品设计、定价、条款表述等问题进行公开通报,规范市场秩序。二是支持保险公司通过适当途径补充资本金。2022年,支持保险行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四)从严查处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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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

4月20日,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会议。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委员、副主席丛林同志主持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会议认为,2022年以来,全国处非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养老领域涉非风险,如期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升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数量、涉及金额和人数连续三年下降。会议指出,受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存量风险仍将“水落石出”,重大案件继续处于高位。增量风险诱发因素增多,波及领域点多面广,部分领域风险聚集。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跨省跨域非法集资,风险蔓延速度加快,外溢性和隐蔽性增强,发现和处置难度较大。会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防止风险反弹。一是深化《条例》落实。各地要继续强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意识,逐级压实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责任落实机制,强化条线部署推动和督导考核。二是狠抓案件处置。做实跨省案件“三统两分”原则,果断打击处置一批重大、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加大督办案件、亿元以上案件和5年以上案件处置力度,全面加快存案攻坚。三是着力打早打小。持续优化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线索摸排、核查处置、跟踪反馈治理闭环,加强行政处置,有效化解苗头隐患。四是强化源头治理。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持续广泛深入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警示提示,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机制,强化群众防非意识,扎实打好防非处非人民战争。同时,要坚持阳光办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关注利益受损群体诉求,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防非处非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信念、锤炼党性、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推动防非处非工作再上新台阶,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编辑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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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时间银行”有关风险的提示

近期我会通过日常监测发现,个别网站发布“中国时间银行上市”等虚假信息,且有名为“时间银行”的移动应用程序(APP)以公益养老为名目开展投资活动。银保监会从未批准设立“中国时间银行”,相关网站、社交平台、APP等所称“中国时间银行”有关内容均为虚假消息,相关投资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请公众谨慎辨别,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以“时间银行”命名网站、APP、微信公众号、自媒体账号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我会已与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8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违法使用“银行”字样专项清理整治活动,部分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常态化做好规范“银行”字样使用工作,清理虚假网络信息,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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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四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22年第四季度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69555件。其中,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1559件,占投诉总量的31.0%;股份制商业银行26247件,占比37.7%;外资法人银行341件,占比0.5%;城市商业银行(含民营银行)11202件,占比16.1%;农村中小金融机构3872件,占比5.6%;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6334件,占比9.1%。《通报》指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406.5件,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48.8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51.9件/千万个人客户。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290.0件,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1561.8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03.9件/千万个人客户。外资法人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2.5件,平均每千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598.4件/千营业网点,平均每千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60.0件/千万个人客户。《通报》指出,2022年第四季度,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29981件,占投诉总量的43.1%。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7251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33.6%;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19673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75.0%;在涉及外资法人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155件,占外资法人银行投诉总量的45.5%。2022年第四季度,涉及个人贷款业务投诉28545件,占投诉总量的41.0%。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投诉9625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44.6%;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投诉3739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14.2%;在涉及外资法人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投诉134件,占外资法人银行投诉总量的39.3%。2022年第四季度,涉及理财类业务投诉4476件,占投诉总量的6.4%。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类业务投诉1473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6.8%;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类业务投诉1647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6.3%。《通报》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22年第四季度共接收并转送保险消费投诉22189件。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7689件,占投诉总量的34.65%;人身保险公司14500件,占比65.35%。财产保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中位数为3.69件/亿元,万张保单投诉量中位数为0.25件/万张。人身保险公司亿元保费投诉量中位数为1.59件/亿元,万张保单投诉量中位数为0.20件/万张,万人次投诉量中位数为0.06件/万人次。《通报》指出,2022年第四季度,财产保险公司涉及理赔纠纷投诉5859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76.20%;销售纠纷投诉623件,占比8.10%。财产保险公司涉及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投诉3557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46.26%;涉及新冠疫情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投诉1686件,占比21.93%。《通报》指出,2022年第四季度,人身保险公司涉及销售纠纷投诉7341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63%;退保纠纷投诉3980件,占比27.45%。人身保险公司涉及普通人寿保险纠纷投诉7593件,占人身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2.37%;疾病保险纠纷投诉2614件,占比18.03%。中国银保监会将严格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加强消费投诉处理监管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投诉源头治理,改进服务质量,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附:1.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2.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附件详情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阅。编辑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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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抵达莫斯科 在机场发表书面讲话

3月20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乘专机离开北京,应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邀请,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陪同习近平出访的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毅,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秦刚等。当地时间20日下午,习近平乘专机抵达莫斯科,开始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抵达时,俄方在机场举行隆重迎宾仪式。抵达莫斯科伏努科沃专机机场的书面讲话(2023年3月20日,莫斯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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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方案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调查研究的重要性,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让我们一起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讲话——内容来源:新华社编辑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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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全文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重要意义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国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风险挑战、困难问题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这一重要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是应对新时代新征程前进路上的风浪考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是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回答“六个如何始终”的现实需要,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本领、强化责任担当的有效途径。二、总体要求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服务,为完成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服务。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听真话、察实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必须坚持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涉险滩、破难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战胜困难的实际成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三、调研内容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直奔问题去,实行问题大梳理、难题大排查,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各级党委(党组)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突出重点、直击要害,结合实际确定调研内容。主要是12个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2.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扩大国内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吸引和利用外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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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 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7日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宣布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和国务院机构设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对政府工作作出部署。李强强调,要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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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全文)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在各国前途命运紧密相连的今天,不同文明包容共存、交流互鉴,在推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我愿提出全球文明倡议。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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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众望所归引领中国新征程

2023年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习近平全票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是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新华社记者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