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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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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收集挪用公款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参考标准可参见收集贪污案件证据程序方面的参考标准,此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