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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2017-11-13 国家文物局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并经2017年10月26日第17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11月6日印发,试行期两年。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国家文物局。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  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功能类型


第九条  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十五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阐释可采用建立图文展示系统、解说导览系统,举办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众考古活动等方式。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理念科学阐释和展示文物建筑的价值。

(四)鼓励开展公众参与、体验、互动式活动。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改变梁架结构,不得损毁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

(一)应合理控制开放使用范围、内容和强度,修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空间改造、设施设备装配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并符合节能环保及防火要求。

(三)文物建筑现状适用的空间结构和设施设备应优先利用。新增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装饰陈设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并利于日常巡查、监测和维修。

(四)新建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五)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管理,不得以捐赠为名随意添建建筑、设施、塑像、碑刻等。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务讲解和免费服务。

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


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附件 1:文物建筑开放参考流程



附件 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功能分类

功能内容

适用范围

注意事项

社区服务

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祠堂、会馆、书院和近现代图书馆、学校等文物建筑

1.在确保文物价值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功能空间,适度配置设施设备。

2.功能空间优化和设施设备安装应具有可逆性。

3.应在明确文物建筑使用强度、游客承载量的前提下,优化建筑使用条件。同时,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文化展示

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在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近现代行政、会堂、工业建筑等文物建筑

1.统筹考虑文物建筑和展陈物品、家具陈设的布置与存放安全,提供良好的展陈条件和科研环境。

2.在保证疏散安全前提下,鼓励合理、高效利用文物建筑空间。

3.对展示参观条件的改善应适度控制。

参观游览

景观和游览对象,或参观、缅怀对象,发挥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近现代文化纪念、交通建筑等文物建筑

1.注意保护文物建筑的历史景观环境。

2.加强外部空间游线设计,组织娴静的游赏活动。

3.不宜在文物建筑本体附加过多的展陈设施,不得任意改动原有园林围墙。

4.可酌情增加座椅、垃圾桶等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室外参观条件。

5.名人故居以复原陈列为主。

6.鼓励宣传文物建筑价值活动,如科学讲座等,增加公众的参与和互动。

经营服务

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民居古建筑和近现代住宅、商业建筑等文物建筑

1.兼顾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公益性,可采用有限开放方式,并利用展板,陈列等多种方式宣传、展示文物价值。

2.科学确定经营活动类型和内容,以使经营活动有利于延续和传达文物建筑的价值特色。

3.在确保文物价值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功能空间,适度配置设施设备。

4.应在明确文物建筑使用强度、游客承载量的前提下,优化建筑使用条件。同时, 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公益办公

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可以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书院等古建筑和近现代行政、金融等文物建筑

1.兼顾文物建筑开放的公益性,可采用有限开放方式,宣传、展示文物价值。

2.办公功能应根据文物建筑承载力合理调整,避免过度使用,并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3.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附件 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

(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 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 公众考古等。

1.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作,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与学习。公众考古活动应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开放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4.鼓励文物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物建筑展示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根据文物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功能组织等。

(二)以文物建筑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适当考虑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展示,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多手段展示,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文物建筑重要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加强展示交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 APP、交互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文物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附件 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室内空间改造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科学评估文物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文物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组成部分的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重要的室内装饰应适度开放展示。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文物建筑构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文物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可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文物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文物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项目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项目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电炉等加热器。

(三)敷设电气线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阻燃措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给排水和保温供暖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给排水和保温供暖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 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烧柴、煤炉等使用明火的供暖设备。

(三)敷设线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靠近易损文物构件。

(四)定期检查给排水和供暖设施使用情况。

(五)保温材料应符合消防耐火等级要求。


四、新增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确需新建的设施尽量远离文物本体,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协调。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设施应结合周边区域规划统一设置,尽量利用现有设施。

(二)不应随意改变开放区内原有园路、桥梁的走向和标高。确需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新增游览步行道路应尽量采用生态型材料,控制铺设范围,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三)因展示和经营服务的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招等设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运用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不影响文物建筑形象的展示与传统环境面貌,不应对文物建筑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进行大面积遮挡。


五、园林景观工程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注意符合文物价值特征和历史氛围,避免城市园林化、现代化设计倾向。

(二)保护院落内植物品类,新增树池、花池、水池等园林设施、小品需有科学依据。

(三)以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选种,植物的优化调整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建筑环境和地域性的生态环境。

(四)山石驳岸应以现状整修、展示为主,不应改变历史形制。缺损的假山不宜另行补配山石,应进行现状加固和展示。


编辑:郭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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