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办案实务:盘查的要领和程序
(一)较强目的性
盘查是公安民警依法对可能具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盘问和检查。盘查警务的实施,实质上是针对有明显迹象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迹象”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种认识是否准确,有赖于通过依法盘问和检查进行实际验证。因此,其目的性十分明确。
(二)嫌疑人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性
经过群众举报和了解,对有些嫌疑人的盘查是具有比较明确的指向性的。但在实际警务活动中,民警只能通过观察,抓住表现在某些嫌疑人身上的蛛丝马迹来发现疑点,确定盘查对象。
(三)嫌疑人反抗行为具有突发性
由于被盘查人的身份和行为的不明确,一些企图逃避打击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反抗行动,其反抗时间、空间的主动权不在民警手里,反抗的手段如拳打、脚踢、掏取凶器行凶、抢夺警察的武器、捡拾地上的物件攻击警察,或者转身逃跑等也具有突发性质,不易事先察觉。
二、盘查嫌疑人的基本程序
(一)嫌疑人的辨别
在盘查勤务中,被盘查人的情况很复杂,民警除了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执行讯问、检查乃至缉捕之外,下列人员应列为盘查对象:
1.身份可疑的人。如身份证与本人不相符的人;持几个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信的人;身份与语言、行为举止、穿着气质、携带物品有矛盾的人。
2.行为可疑的人。如有异常表情或异常行为,在人群中溜出溜进的人;无所事事却在居民区、商场或者银行等地窥测的人;逼近妇女、儿童并与之同行的人等。
3.体貌和面部表情可疑的人。如体貌与被通缉犯或犯罪嫌疑人相似的;面带疲劳困倦或惊慌恐惧之状的;身负可疑外伤或身染血迹、伤疤的人等。
4.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如携带着看似作案工具的人;携带大量现金的人;携带包裹遮遮掩掩怕动怕碰的人;携带可能是毒品的人等。
5.带有明显犯罪迹象的人。包括身负可疑外伤、身上有血迹或污痕、衣服被撕扯或破损严重的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的车锁有撬痕或车窗玻璃、车门损坏的等。
6.其他异常的可疑者。包括男女同行女方表情异常的;大人小孩同行,不允许小孩说话或小孩有泪痕、表情惊恐、欲求搭救的;衣着不伦不类,或衣着与行为反常的等。
(二)告知
当巡逻中发现可疑人员时,执勤民警应在距其2~5米左右的地方举手示意其停下,然后向其敬礼,出示证件,并告知:“我是警察,现依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你进行盘查,请予以配合。”
(三)盘查时的站立姿势和站位形式
1.盘查时的站立姿势。执勤民警距盘查对象1.5米~2米处,侧身站立,重心在两脚之间,眼睛注视对方双手、肩部和眼睛,盘问时注意防备,特别是注意武器的安全。审视证件时,可后退一步,适当拉开距离,然后再进行盘查。
2.盘查站位的基本形式。盘查站位的形式是实施盘查勤务时民警之间的位置关系和民警与嫌疑人所处的位置关系。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必须是二人或三人实施盘查行动,分工明确。民警站位形式大体包括侧应站位、前后站位、左右侧应站位、三角站位、弧形站位等。
(四)人、物分离
盘查携带包裹的嫌疑人,必须首先把嫌疑人与其携带的包裹分离开,再进行盘问和检查,防止嫌疑人趁机使用装在包内的武器行凶顽抗。
(五)盘问
盘问要由浅入深,问明被盘查对象的姓名、住址、籍贯、工作单位等,查验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相关证件,核实被盘查人的身份;仔细询问其从什么地方来,到什么地方去,去干什么;弄清携带物的来源、有无证明及其他相关内容等。盘查中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以及其说明事情的内在联系,善于发现疑点。
在实际盘查活动中,可以借鉴和运用“十看十对”的方法:“看证件对姓名、看面貌对年龄、看举止对职业、看原籍对口音、看言行对学历、看衣着对身份、看物品对来由、看同伴对关系、看去向对方位、看神情对心态。”
(六)检查
检查,通常是指对盘查对象的证件、人身、行李物品以及其所处环境、地点的检查。检查的基本程序是证、人、物。
来源:上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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