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实施“强制传唤”实务归纳
编者按: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较为常用,现将“强制传唤”的主要依据和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汇总整理如下,供战友们学习参考。
一、
实施“强制传唤”的主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
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
强制传唤是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被传唤人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嫌疑人提出的理由是否正当,实践中可由办案民警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和一般的社会常识以及违法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判定。
2、“强制传唤”的范围?
截至目前,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公安机关实施“强制传唤”有明确规定,故公安机关办理其他类行政案件,不得实施“强制传唤”。
3、“强制传唤”的审批权限?
“强制传唤”应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4、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强制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审批时可以使用书面审批文书,也可以由负责人在附卷的相关文书材料首页的右上角签批。
5、 实施“强制传唤”,如何对当事人履行告知?
实施“强制传唤”,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实施“强制传唤”,如何通知家属?
实施“强制传唤”,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传唤”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7、实施“强制传唤”,是否必须制作现场笔录?
(1)根据《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实施“强制传唤”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2)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3)实施“强制传唤”的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体现“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传唤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8、实施“强制传唤”,可否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来源:法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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