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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关于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7-06-24 云上毕节



关于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

通  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113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了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提供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将敦促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司法机关或通过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将给予宽大处理。

1.命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员;

2.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3.组织或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4.盗、抢、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5.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6.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及网络贩枪犯罪嫌疑人员;

7.其他违法犯罪人员。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顶风作案、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畏罪潜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员,为其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等帮助的,或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司法机关对群众的检举揭发,必须给予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群众予以奖励。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857-8234001或110




编辑: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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