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毕府发〔2018〕23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毕节试验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内,全市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禁在禁火区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亮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毕节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857—7117119。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来源 / 毕节市人民政府
编辑 /吴春妹 编审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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