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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注意,毕节机动车怎么停,咋收费?你来提意见

云上毕节 2022-03-30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法》、《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毕节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通〔20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8年12月13日至21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登录(点击横线处文件即可),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 勇;电  话:0857-8222169


(四)电子邮件

请发至邮箱:313988365@qq.com


(五)书面意见

请传真至0857-8222169。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住建局(房产局)、财政局、公安局,市直有关单位、各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法》、《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就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辖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理,其他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所在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旅游景区及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参与建设、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平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旅游景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事业单位等的配套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的车辆原则上应免费停放。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实行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实行较高收费。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


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除上述五项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协议确定;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三、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参与建设、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平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办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事业单位、殡仪馆等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三)进入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的配套停车场办事的车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车辆。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计费、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七、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若需突破标准收费的,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要加强辆停场内车辆管理,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由各停车场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平台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价格监管、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毕节),并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站进行公示。


(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市辖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县的收费标准由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其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定。


(六)同一场所有不同类型的价格管理形式的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应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毕节市七星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1

毕节市七星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路内停车

7:00-22:00

小型车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室内外停车场

7:00-22:00

小型车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次.车.小时

中大型车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超大型车

1小时之内8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22:00-7:00

小型车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中大型车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3元/次.车.小时

超大型车

1小时之内10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注:

1.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2.路内停车晚上22:00至次日7:00不收费;


3.停放时间以车辆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应免费时间计算;


4.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小型车不得超过10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车,超大型车不得超过30元/车。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时段

车型

最高收费标准

室内外停车场

7:00-22:00

小型车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中大型车

1小时之内4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超大型车

1小时之内8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6元/次.车.小时

22:00-7:00

小型车

1小时之内2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2元/次.车.小时

中大型车

1小时之内6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4元/次.车.小时

超大型车

1时之内10元/次.车.小时;每增加1小时收费5元/次.车.小时


注:

1. 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2.停放时间以车辆停放停车场的时间扣除应免费时间计算;


3.一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累计收费:小型车不得超过16元/车,中大型车不得超过32元/车,大型车不得超过50元/车;


4.包月停放的小型汽车室外停车场不得超过120元/车.月,室内停车场不得超过250元/车.月,其他中大型和超大型车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5.机械升降式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包月的小型汽车停车场不得超过300元/车.月。 


附件2

毕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收费主体:

定价主体:

收费标准

计费办法

收费依据

免费停放时段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内部监督电话



说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李茜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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