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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男子被追逐高处坠亡,涉事15人被赔偿30多万,房开被列为老赖!

云上毕节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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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产生矛盾遭群殴后

手机也被抢走

……



毕节男子很生气

便叫来一群朋友欲报仇

结果导致一男子从高处坠落死亡

……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7日晚上,毕节男子孙某在七星关区清毕路“莉莉玛莲”酒吧被一伙人打,手机也被抢走,孙某觉得很生气,就打电话邀约宋功某、丁相某、黄岩某等15人,欲去教训抢走手机的那帮人。


孙某听人说那帮人经常在东客站附近出没,便邀约一起到东客站去找。在东客站附近,孙某等人看见王某与余永某,以为就是抢走手机的那帮人,便跑去追赶。但只抓到余永某,王某跑入“云锦华庭”小区不见了踪影,孙某等人追入小区,没有找到王某,便各自回了家。


2016年7月26日,王某父亲听余永某之父说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他人在七星关区东客站追打,于是向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报警,通过刑侦大队调取的监控显示:2016年7月18日凌晨,孙某等人将王某追入“云锦华庭”小区住宅楼,约十多分钟后,余永某、孙某等人一起从住宅楼走出,而未见王某。


王某的父亲遂带亲朋好友前往“云锦华庭”住宅楼查找,未果。直到2016年8月30日“云锦华庭”电梯修理人员检修过程中,在地下三层发现了死者王某的尸体,便报案,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系高坠伤致其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公安局另查明,“云锦华庭”涉案电梯首次电梯检验合格时间为2016年9月9日


事件发生后,公安局刑侦人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问题,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认为,孙某等人的追逐行为、毕节某房开公司对尚未启用的电梯未设安全保障设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等原因共同结合,导致了本案惨剧即王某死亡事件的发生,为此,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1443.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王某(系申请执行人吴学祝之子)与孙某(系被执行人孙继某之子)15人、毕节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纠纷一案,2017年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人吴学某、被执行人毕节市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期内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作出孙继某等15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学某因王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97025.70元,由被执行人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吴学某因王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7917.99元

                                                    


据了解,12月22日上午,被执行人孙继某等15人在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将涉案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315670.95元判决赔偿金额297025.7元,加案件受理费7885.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759.75元,共计315670.95元),当场全部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吴学某,本案部分执行。



据悉,本案承办人杨彪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股票、无车辆和房屋登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某向法院递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本案未执行部分,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毕节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吴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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