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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毕节一“老赖”获刑!

云上毕节 2022-03-30

来源:金沙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回顾】


金沙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我县开发建设房地产工程。


工程建设完工后,杨某先以房开公司侵犯了其土地权利为由,非法占用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2-3栋3号门面。2015年11月,该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责令杨某先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搬出其侵占的房屋,并赔偿该公司损失及鉴定费29595.00元。


杨某先不服,提起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某先拒绝执行判决,房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杨某先拒不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之后,杨某先仍拒不搬出其侵占的房屋。本院遂以杨某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羁押期间,被告人杨某先的家属组织人员搬离杨某先侵占的门面,房开公司对被告人杨某先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最终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先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视法律,理应对其严惩。但念在被告人杨某先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加之其家属主动组织人员搬离其侵占的房屋,取得了房开公司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杨某先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提示:


排除妨害的执行案件,属于行为执行,被执行人不存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诚信秩序,且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吴芳

投稿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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