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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张玉梅受贿案一审宣判

云上毕节 2022-03-30

2019年12月31日下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毕节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玉梅涉嫌犯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玉梅(女)在担任毕节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一政委、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玉梅为中城投某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明承接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毕节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为毕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承接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场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于2015年底,收受陈某明价值7194元的普通茅台酒一件;


2016年9月,收受陈某明30万元;


2016年9月,收受尚某10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毕节市某公证处主任杨某某为能够继续任职,张玉梅先后收受杨某某价值7194元普通茅台酒一件、贿赂1.3万元,索贿7万元。


2018年6月,张玉梅为掩盖事实而退还杨某某贿赂2万元。 


2017年下半年,毕节强制隔离戒毒所高某为解决副科级待遇及岗位调整,通过他人找张玉梅帮忙,张玉梅答应帮忙并收受高某所送价值1万元的消费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玉梅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职务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073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梅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玉梅向杨某某索贿7万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交代收受陈某明、尚某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其收受杨某某、高某贿赂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张玉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  毕节廉哨

编辑:吴春妹
编审:李明星  邹江川
监制:叶光良
投稿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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