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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银行卡,毕节一男子获刑

云上毕节 2022-03-30

1月21日上午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徐某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


对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事件回顾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参与网络犯罪活动。使用自己的居民身份信息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毕节试验区支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以500元每张的价格卖给他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
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持有徐某、徐远某、吴某、张某、邱某等人银行卡共10余张,并将持有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之后卖给他人。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持有多人的银行卡10余张,并将持有的银行卡卖给他人。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彭    纪  邓书军

编   辑:谢文娟

编   审:秦   恒

监   制:杨廷兵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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