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5年!这4人在毕节被判刑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两全、彭青、高世伦、胡应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7日,胡两全、彭青欲贩卖毒品,胡两全便请胡应向高世伦联系购买。
同年12月8日,胡应通过微信联系高世伦购买两块毒品,因高世伦没有找到毒品,双方未交易。
同年12月26日,胡应、胡两全、彭青等人驾驶胡应的轿车到云南省镇雄县高世伦家找到高世伦,胡两全、胡应请高世伦给他们联系购买一块毒品,因高世伦没有找到毒品,双方未交易。
2020年1月13日,胡应、胡两全、彭青再次驾驶胡应的轿车到云南省镇雄县三宝地加油站找高世伦联系购买毒品,因高世伦没有找到毒品,双方未交易。
2020 年3月10 日左右,彭青叫胡两全联系高世伦购买毒品,后胡两全打电话给高世伦联系购买毒品。高世伦找小华华(另案)联系找得毒品后,高世伦叫胡两全等人到云南省镇雄县去交易。
3月15日,胡两全、胡应驾驶胡应的轿车从福建回贵州毕节七星关区,途经织金县将彭青接到七星关区胡两全家中。
3月16 日中午,胡两全和彭青到银行取款4.5万元,筹齐11.4万元后,胡两全微信转款1万给高世伦。
3月16日下午,胡两全、彭青租车到云南省镇雄县高世伦家,后高世伦骑摩托车带胡两全去拿毒品。高世伦、胡两全到镇雄县洗白街十字路口附近,胡两全下车等待,高世伦到洗白街十字路口岗亭上面公路边小华华处拿得一块毒品后,返回接到胡两全,将毒品拿给胡两全,胡两全、彭青拿到毒品后当日晚返回胡两全家中。
3月18 日凌晨1时许,胡两全、彭青开车从毕节去织金经赤望高速织金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该车后排座上彭青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 399.96 克。
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99.96克毒品可疑物内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2020 年4月14日,公安民警在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将高世伦抓获。4月15日,公安民警在七星关区茶亭收费站将胡应抓获。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两全、彭青、高世伦、胡应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399.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胡两全、彭青、高世伦、胡应系累犯,且胡两全、高世伦、胡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彭青、高世伦、胡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高世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高世伦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帮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胡应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仅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其一审判决如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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