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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了!毕节2名小区业主被罚款

云上毕节 2022-03-30

△上图为广告信息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月1日正式施行
对电动自行车“进楼”问题
作出明确规定
但仍有小区居民
我行我素
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


近日
金海湖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
依法对2名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并拒不改正的业主
分别给予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前期消防监督员在对金海湖教师公寓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内2名业主在公共门厅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消防监督员对两名业主进行了现场教育,宣传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要求立即改正


但在消防监督员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2人拒不改正,仍然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金海湖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行为人李某和李某某分别给予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受到处罚后,违法行为人李某和李某某均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

本次处罚和曝光,也使物业部门和小区业主,清楚的认识到各自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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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来   源:  毕节消防
编   辑:谢文娟
编   审:韩佩伽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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