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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银行卡遭盗刷发卡行担全责

深圳商报 2022-05-2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明确了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盗刷后风险及责任分担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规范刷卡行的行为、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在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中,徐欣在招行延西支行办理的借记卡,于2016年3月2日遭三次网络盗刷共计146200元,相关犯罪嫌疑人盗窃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谢某1非法获取徐欣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招行延西支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导致徐欣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招行延西支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1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招行延西支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徐欣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就徐欣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招行延西支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招行延西支行对徐欣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招行延西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招行延西支行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徐欣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招行延西支行对徐欣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付徐欣存款损失1462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本案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盗刷后风险及责任分担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规范刷卡行的行为、保障银行卡交易安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其他5个案例同样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违约方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不调整违约金的情形,对于有效防范当事人规避执行、“假和解、真逃债”等行为,保护遵守协议方受损害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阐释了代位权诉讼主债权债务消灭的前提是相对人实际履行了清偿义务。在相对人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时,主债务人向债务人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不构成重复诉讼。案例确立这一裁判规则对于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正确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明确了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该案例解决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的虽然是行政规章,但涉案房屋已经鉴定为危房必须拆除,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民法典及“九民会纪要”精神,有利于规范建筑物租赁市场秩序,减少危险房屋进入租赁市场,避免重大人身及财产损害事故发生,对于引导合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善良风俗具有导向意义。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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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法网站、人民法院报

编辑 余虹洁

责编 朱峰

监制 汪波

校审 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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