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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及相关人士,被通报批评!

深圳商报 2024-07-08


3月15日,太原重工及控股股东和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某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9.7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3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公司欠款余额为10.9亿元,直至2022年4月23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公司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1年6月,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向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40%,合计5.99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4月23日前以现金支付。


太重集团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10月、2017年6月收到属于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0.17亿元,但未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公司,直至2021年11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式将政府补助款支付给公司,构成控股股东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交所认为,太原重工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有关规定。上交所已于2023年10月20日针对公司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控股股东太重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财务总监段志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晓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二级市场上,太原重工3月15日涨1.29%,收报2.35元/股。


来源 读创财经

编辑 石展溥 责编 宁可坚 校审 孙世建

监制 肖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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