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发布紧急通知!邹平这些企业一律停产!(附名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滨州市2017-2018年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依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发〔2017〕35号)、《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滨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滨办字〔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切实减轻冬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对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炭素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停限产;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二、实施时间
焦化行业限产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水泥企业粉磨站停产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其他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三、实施范围和主要任务
1.钢铁行业。全市所有钢铁企业(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等工序)应按照《山东省钢铁企业采暖季错峰限停产指导意见》要求,已环保备案的违规钢铁企业(项目),未按承诺期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措施的,自规定时限起停产。完成搬迁任务的,冬季采暖季限产50%,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焦化行业。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3.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铸造企业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部实施停产。
(以下图片点击可放大)
4.建材行业。水泥企业(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电、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除外。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未获得市政府批准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获得批准的,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最大负荷量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扩大产能。
5.有色行业。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仅限利用铝土矿生产氧化铝企业,不含氧化铝新材料和氧化铝球等行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生产线计;有熔铸工序的有色再生行业企业限产50%。
6.医药、农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未获得省政府批复的,一律实施停产措施。
来源:滨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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