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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监督责任,能否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14条?

2017-10-18 刘飞 以尺寸定分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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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了提级管辖制度,管辖权仅限执纪审查,不含纪律处分权,那么县纪委查的村支书必须要交乡里给处分吗?如由县纪委给处分且要撤职,而乡党委意见是严重警告,需将此意见报县委批吗?

答:县纪委作为乡纪委的上级领导机关,有权对乡纪委管辖的案件直接决定立案审查,县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室审查终结后,可以按照规定移送县纪委审理室审理。


乡党委的处理意见,仅仅是一种参考性意见,对村支书的最终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由县纪委常委会根据违纪事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一般情况下,对村支书的处理,不需要报县委批准。但是如果被审查的村支书如果是县委委员,则必须报县委批准。



问:如果审理谈话对方不签字,一般怎么处理?

答:由审理人员在谈话笔录上注明审理对象拒绝签字,并由审理人员在审理谈话笔录上签名即可。



问:有一个乡镇副镇长、主任科员,党纪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政纪撤职。行政撤职表述的时候是“撤销其主任科员、副镇长职务,按副主任科员使用”,还是“撤销其主任科员职务,按副主任科员使用,同时建议免去其副镇长职务”?

答:《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年8月23日):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正确表述:一般是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职务),职级降为科员级。


特别注意:副主任科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领导职务。不能降为副主任科员,可以描述为:职级降为副科级。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问:追究主体责任用党纪条例114条,监督责任也是这条吗?(我们湖南省纪委发布案例是用的此条,但114条中又只写“主体责任”四个字)。

答: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飞哥倾向认为,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立法时未将监督责任描述在内,属立法上缺憾。追究监督责任,还可以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监督责任的缺失,本质上属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问:如何看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的处分?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飞哥认为,此处警告处分与党政纪处分中的警告处分,不是一个含义。虽然都有警醒之义,但后果不同:政协委员被警告,违反的是政协章程,党员干部被警告,违反的党规党纪、政纪;政协委员,被警告,更多的是一种否定性评价,与考核、提拔等关系不大,而党员干部被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则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评选为优秀、不能提拔重用。


END


来源:飞哥答疑

飞哥简介  刘飞,男,197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毕业,2005年8月考入驻马店市纪委工作,现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任正科级纪检员。先后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业务研究文章1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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