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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30%人员划转,同时应具备这些条件!

点击关注 👉 监管之声 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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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湖南省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市县综合执法改革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作出部署安排。


虽然这只是湖南省出台的规定,但是,对全国都有借鉴意义。


《通知》明确,以2018年3月底人员编制为基数,按市州、县市区均不超过30%的比例划转部分人员编制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上述划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六个领域”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干部身份、取得执法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通知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执法机构整合范围和划转认定标准


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机构职责整合范围按湘办发电〔2019〕37号通知、城市管理领域按湘发〔2016〕30号文件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其中:

1、主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的涉及“六个领域”的事业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冠以“执法、监察、稽查、检查”等字样的执法机构,或以“六个领域”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执法权的部门直属机构,整建制并入综合执法机构。


2、“六个领域”中以履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为主,同时也承担少量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剥离整合至综合执法机构,其他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服务、决策保障工作等职能相应划入行政机关或公益事业单位,原有机构原则上不再保留。根据其实际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并参照近3年现场执法平均执法量(不包括非现场执法),以2018年3月底人员编制为基数,按市州、县市区均不超过30%的比例划转部分人员编制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上述划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从事“六个领域”等方面行政执法工作,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干部身份、取得执法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其他未划转的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


3、对于以提供技术监测支撑和服务为主,同时受机关委托承担少量行政执法事项的事业机构,现有机构继续从事相关技术监测和服务工作,不再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强化其公益属性,人员编制不予划转


4、行政机关中以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为主的内设机构,只整合划转行政执法职能,不划转人员编制


二、执法机构及人员编制整合划转工作程序


市县依据整合划转范围和认定标准,各市县要对涉及综合执法改革的机构、编制、人员进行全面梳理、甄别。


(一)机构调整工作程序1、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2、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3、上报本级编委、党委审定;4、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人员编制划转工作程序1、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2、本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审核;3、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人员编制锁定;4、上报本级编委审定;5、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的应划转人员相关手续办理,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三、有关要求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对照机构编制台账,严格认定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不符合划转条件的在编人员,原则上统筹安置到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


同时,要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在按要求甄别并锁定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底数基础上。市县两级相关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实际行动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问题,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社会平稳安定。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机构改革的纪律要求,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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