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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文书格式④丨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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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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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说 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制作。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应当现场制作本文书。
二、制作程序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应当现场制作本文书,并由被调查人阅看后逐页签名、捺指印,在末页签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三、注意事项
一是本文书仅适用于立案后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时固定证据。立案前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或者监察机关单头谈话笔录固定证据,不得使用本文书固定证据。本文书只能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不存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讯问笔录形式。
二是制作本文书时,笔录正文中问话部分和答语部分文字通常顶格编排,段落首行不缩进。根据工作需要,笔录正文中问话部分和答语部分文字也可以在段落首行左空2字,以方便阅读。
三是涉案人系本机关因本案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为由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使用本文书。其中,涉案人系党政领导干部等监察对象,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形成监察机关讯问笔录进一步固定证据。(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文书格式》)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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