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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纪法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021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在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顾村分公司经理徐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随即按程序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2019年2月,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处150平方米的房屋及1万余平方米的场地,以年租金63.6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其姐夫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租赁期为一年。
张某随即将该房屋及场地以年租金104万元的价格转租,此外,徐某某还为其公司减免租金10.6万元。徐某某为张某实际牟取非法利益共计50余万元。
徐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徐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6月,徐某某因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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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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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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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例提供: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
漫画:林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