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胜诉,获赔100万!
近日,黄渤与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根据裁判结果,该饼干品牌因捏造黄渤代言被判赔百万。
企查查APP显示,黄渤与山东鼎味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布。
法院认定,黄渤系影视演员;被告系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及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等为经营范围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鼎味康商标的权利人为山东康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康柏公司),康柏公司授权鼎味康公司在产品生产、销售事项中使用鼎味康商标。
黄渤主张,鼎味康公司未经黄渤授权,擅自在其经营销售的“鼎味康”品牌日式小圆饼、小米煎饼、日式小黑饼等多款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黄渤的肖像、姓名,且擅自使用黄渤肖像姓名制作物料分发给团购商、分销商等40多个主体,并附有“品牌代言人:黄渤”“著名影帝黄渤也爱的小零食”“黄渤代言小米煎饼”等文字进行宣传,侵犯了黄渤的肖像权、姓名权。
鼎味康公司主张其在涉诉产品上使用黄渤肖像和姓名的权利来源如下: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世公司)授权上海亨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亨彦公司)使用电影《101次求婚》的音像制品成品及宣传图片、海报,亨彦公司可选用为“幸运小熊”品牌做随机赠品碟宣传之用;亨彦公司授权鼎味康公司销售宣传使用“幸运小熊”商标的产品。
黄渤表示,从未授权亨彦公司和鼎味康公司使用黄渤肖像和姓名,鼎味康公司使用的肖像图片并非黄渤在电影《101次求婚》中的形象,而是黄渤为新东方品牌代言所拍摄的照片。
另外,就鼎味康公司的侵权行为黄渤曾于2020年4月1日向鼎味康公司寄送过律师函,但鼎味康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网络中仍存在大量鼎味康公司或鼎味康公司授权的销售商发布的涉诉产品售卖信息,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鼎味康公司未经黄渤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款食品外包装中使用黄渤的肖像和姓名,并授权多个经销商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鼎味康公司的行为具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和姓名的明显特征,构成对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黄渤主张的经济损失100万元,鼎味康公司表示公司侵犯肖像权的范围有限,不可能给黄渤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鼎味康公司成立不到一年,从成立开始就遇上疫情,经营基础很弱,且鼎味康公司也是受亨彦公司委托后,开始生产销售使用电影版权宣传的产品,销售时间不到两个月,也没有创造什么利润,而且召回和销毁的包材也达10万多元,故鼎味康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但为了表达歉意,鼎味康公司愿意向黄渤支付3万元作为赔偿金。
而为证明黄渤的商业代言价值,黄渤提交了上海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瀚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发票。《广告代言合同》显示:甲方聘请乙方艺人黄渤作为甲方“正新鸡排”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间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代言费为***万元。
鼎味康公司表示,公司成立时间短,销售涉诉产品时间短,没有创造很多利润,且鼎味康公司只是使用了黄渤的肖像,与代言的权利义务不同,不能按代言费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黄渤作为演艺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鼎味康公司对黄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必然导致黄渤肖像和姓名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就具体赔偿数额,鼎味康公司使用黄渤肖像和姓名的方式极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黄渤与鼎味康公司之间存在品牌代言关系,综合考虑黄渤的职业身份、代言酬劳、鼎味康公司的具体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为黄渤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