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6个月/1年/5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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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秀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最高法行申60号
裁判要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
湘潭市政府应按2011年《购房确认单》的内容核定其户安置房购房指标,本案起诉期限应当自其拿到具体购房指标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起算,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6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则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的《购房确认单》和2018年的《建设北路项目安置房指标确认单》,内容均是对文秀珍户安置房购房指标(安置人口数量)的核定与确认。文秀珍在2018年1月18日的《建设北路项目安置房指标确认单》上签字并参与了安置房分户抽签,说明其当时已经知晓了安置房购房指标(安置人口数量)的最终核定情况。文秀珍于2019年4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按照2011年《购房确认单》的内容重新核定安置房购房指标,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文秀珍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文秀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文秀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媛
书记员张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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