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建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建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建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往期精彩:这个演讲看哭数万人!掌声不断!官场微小说:《戒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湖路5号。负责人:钟丽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闵爱英,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小洪,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