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案例: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转办投诉事项的行为是否可诉?

关注我>>> 三湘微普法 2022-03-31

往期精彩:

1、转需||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2、违规公款吃喝:9名干部被通报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编辑:王建国律师。
裁判要旨
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该热线对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受理并进行分类处理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被诉的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曙萍,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曙萍因诉确认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无效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曙萍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举报广东中旅涉嫌偷税漏税事项,通过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该服务热线的具体工作就是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和转办,本身就是具体行政决定,一、二审法院将其归结为内部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继续审理,并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转办举报事项的行为无效,对《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一并予以审查,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补救措施和支付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整合全市各类非紧急类政府服务专线,以便民、智能、高效为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该热线对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受理并进行分类处理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被诉的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当事人要求附带性审查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如前所述,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要求一并审查《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曙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曙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超
书记员唐劲松
往期精彩:
1、说好的一起爱国,可他们去偷偷的移民了。
2、官场小小说:《策划》
3、最高法案例:农民长期在外务工,能否以非“常住”为由剥夺享有的村民待遇?
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非生产性个人休闲垂钓一人一杆一线一钩是否允许?
5、最高法案例: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就同一问题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6、公务员晋升最快的五个部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