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案例:对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关注我>>> 三湘微普法 2022-03-31

往期精彩:

1、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最高法案例】项目指挥部是否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分担等作出的客观评价,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出的复核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龙,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铜陵市湖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生,市长。
再审申请人王敏龙因诉铜陵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陵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8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敏龙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一、二审法院未经开庭、也未询问,剥夺王敏龙诉权明显违法;铜陵市政府交付王敏龙的是铜公安字[2017]第00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而非王敏龙所要求复核的铜公安字[2017]第00052号文件。铜陵市政府重新提交的复核书实为复核号相同但内容完全不一致的复核结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和王敏龙已当庭认可重新作出的复核结论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分担等作出的客观评价,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出的复核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铜陵市政府不予受理王敏龙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敏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敏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敏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袁晓磊
审判员聂振华
审判员仝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海婷
书记员王绍莹

往期精彩:

1、我的爸爸是乡镇干部……

2、不讲武德,包夜后的强奸罪。

3、  【收藏】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对照表

4、大爱天地,小爱家庭!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毕业寄语。

5干货!最高院公报工伤案例裁判规则汇总(2004-2021)|

6湖南省检察院:湖南省醉驾案件办理规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