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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陆续发布DRG/DIP行动计划,助力医院加速提升管理质量

健康一生保障一生 中国医疗保障 2023-03-08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DRG/DIP未来3年支付方式改革从试点走向全覆盖。


其中国家版《行动计划》设定的总体工作目标为: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改革工作;2025年底,新的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全面建立全国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自从《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布以来,各相关省份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出台了深化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方案。截至目前,浙江、安徽、福建、辽宁、江西、湖南、河南、贵州、陕西、内蒙古、甘肃、青海、河北、新疆、西藏已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各个省份也纷纷结合自身实际条件,细化改革措施,在具体实施细节上有所区别。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各省份的改革计划,对应对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举措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01

DRG/DIP改革

盘点地方医保改革新动作

浙江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医保局印发了《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从2022年到2024年,分期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迭代升级住院DRG支付方式改革。


从2022年到2024年,分期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迭代升级住院DRG支付方式改革。


2022年底,完成门诊支付方式改革顶层设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推进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修订工作;2023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门诊病例分组(APG)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底,实现住院DRG和门诊APG支付改革区域全覆盖、费用全覆盖、人群全覆盖、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贯穿医保支付全周期和管理全流程的改革闭环,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国家医保局制定的DRG相关信息系统标准、DRG功能模块,搭建全省综合付费数字平台,2022年底前,平台上线运行,2023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置DRG支付功能模块的规则、参数。2024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完成门诊支付功能模块的规则、参数设置。


安徽

安徽省计划在2023年基本实现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


在2022年底,安徽省17个统筹地区将全面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2023年底,所有统筹地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2024年底,基本建立安徽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福建

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按DRG或按病种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支出的比例达到70%,并在具备实施条件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DRG收费与付费一体化改革,病种收费与病种付费一体化改革,完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在全省全面建立更加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推进厦门市DIP支付方式改革国家示范点工作,将南平市和龙岩市确定为福建省DRG和DIP支付方式改革示范点,发挥示范点在落实标准规范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与辐射带动作用,围绕国家支付方式改革大方向。

辽宁

2022年底前,沈阳、抚顺、营口这3个DRG/DIP国家试点城市继续巩固试点成果,大连、鞍山、丹东、锦州、盘锦,在2022年底前实现CHS-DRG实际付费,其他市全面启动DRG/DIP模拟付费;2023年底前,各市全面实现DRG/DIP实际付费;2024年底前,DRG/DIP付费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江西

国家DIP示范点赣州市要发挥典型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在落实标准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引领支付方式改革纵深发展。


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湖南

1月5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湖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计划在2025年实现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


《方案》显示,湖南省于2022年起全面推进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到2024年底,所有市州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2025年,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全省全面建立更加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各市州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40%、30%、30%;按照每年进度分别不低于70%、80%、90%的安排,各市州分三年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按照每年进度分别不低于30%、50%、70%的安排,各市州分三年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全面覆盖。


河南

河南省出台《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医保支付改革将分阶段、抓重点、阶梯式推进,计划到2023年底,实现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以DRG/DIP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全省形成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贵州

在2022年,省本级、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要明确改革形式,启动改革工作。六盘水市、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黔南州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启动改革占比不低于70%。六盘水市、遵义市、铜仁市、毕节市、黔南州,病组(病种)入组率达到70%以上,医保基金支出占比达到30%。


在2023年,六盘水市、铜仁市、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将扩大改革范围。省本级、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上半年开展模拟运行,下半年启动实际付费,使得70%统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覆盖。病组(病种)入组率达到80%以上,医保基金支出占比达到50%以上,省本级、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医保基金占比达到50%以上。


预计在2024年实现10个统筹地区全面推进实际付费,DRG/DIP付费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实现病组(病种)入组率90%以上。医保基金占比达到70%以上。省本级、贵阳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医保基金占比达到70%以上。


陕西

2022年、2023年,全省分别启动70%、30%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


西安、韩城两个国家DRG/DIP改革试点城市继续按照试点方案深化改革;铜川、榆林2个省级DRG改革试点城市按照国家DRG技术规范完善本地方案。其他8个非试点城市中,咸阳、渭南、延安、商洛、杨凌2022年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全面进入实际付费;宝鸡、汉中、安康2023年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


到2024年底,实现全省12个市(区)DRG/DIP付费方式全覆盖。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形成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自治区近五年支付方式改革目标。


到2022年,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覆盖所有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到2025年,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普遍实施与门诊统筹相适应的,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多元复合式门诊支付机制,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甘肃

甘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明确2024年底实现全省14个市州及省本级和甘肃矿区DRG/DIP付费方式全覆盖。2025年形成全省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覆盖所有开展住院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新机制。国家、省级试点城市先走一步、深走一步,力争提前1年实现4个全面覆盖;8个非试点城市2022年夯实基础、2023年全面进入实际付费、2024年实现4个全面覆盖。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提前完成4个全面覆盖任务。


青海

2022年,全省各市州全部启动实施DRG/DIP付费改革,按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进度安排,逐步实现区域内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每年进度不低于40%、30%、30%;各市州启动实施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进度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分别不低于70%、80%、90%。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病种入组率达到90%以上;还要推进医保基金全覆盖。各市州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后,按三年进度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每年进度分别不低于30%、50%、7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基金覆盖率超过70%。


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支付方式。西宁、海南、海西、海北、黄南、玉树六个地区实施DRG付费方式;海东、果洛两个地区实施DIP付费方式。各统筹区内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同步推进DRG/DIP付费。


河北

《河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推进方案》中指出全面推开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任务安排,两年实现全覆盖,三年见成效。


2022年,所有统筹区全面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力争9月底启动实际付费;2023年,所有统筹区实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2024年,在实现四个全覆盖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提高。


在邯郸、邢台市被确定为国家DRG、DIP付费示范点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将保定、廊坊、唐山市确定为省级DIP示范点城市。每个示范城市指导带动1-2个统筹地区开展付费改革工作,及时总结DRG/DIP付费改革成效,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同时,开展国家级和省级DRG/DIP示范医院创建工作,在河北省5个试点城市中各评选一家已开展实际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国家和省级DRG/DIP示范医院,引导各示范医院不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以示范促发展,以典型推扩面,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积极性。


新疆

2月11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方案》明确抓病种全面覆盖(原则上达到90%)。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鼓励入组率达到90%以上。抓医保基金全面覆盖(原则上达到70%)。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30%、50%、70%。鼓励超过70%的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西藏

2022年1月7日西藏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预计到2022年底,区本级、拉萨市、日喀则市三个试点统筹区实现DIP实际付费。其中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覆盖率不低于40%、病种覆盖率不低于70%、DIP医保基金支付比重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不低于30%。


2024年底,区本级、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阿里地区全区共8个试点统筹区实现DIP实际付费。其中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100%、病种覆盖率不低于90%、DIP医保基金支付比重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不低于70%。2025年,DIP支付方式覆盖我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02

DRG/DIP改革任重道远

医改的影响也将在2022年逐步凸显

2022年作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正式由局部试点向全国铺开的开端之年,随着十五省陆续发布DRG/DIP行动计划,制定行动方案,地方医保改革的序幕也正式拉开。


《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3年内要实现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病种和医保基金的4个全覆盖。统筹地区全覆盖是指全国医保统筹结算区域接下来3年内都要开展DRG/DIP支付。意味着无论什么类型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属性(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只要开展住院服务就要纳入支付。全病种覆盖要求到2024年DRG/DIP支付要覆盖到当地医院实际收治病种的90%。基金全覆盖要求3年内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比例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30%、50%、70%。


DRG/DIP改革推动医院进一步

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通知》提出“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应牢牢抓住机制建设这个核心,突出建立和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多方参与的评价与争议处理、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四个机制”,这就要求各医院加速分级诊疗与精细化管理步伐。


作为医院的管理者,为积极应对DRG/DIP改革,也应做好充分准备。在DRG/DIP改革中,提升核心技术的作用凸显,优先提升核心技术,必定可以借助改革之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利用高新技术进一步提升患者生命质量,使医疗过程更加安全、高效。


第一,DRG/DIP改革进一步推动各省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各省要按照国家标准,围绕病组(病种)、权重(分值)和系数三个核心要素,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病组管理,以国家分组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维护和调整病种分组,使之更加贴近临床需求与地方实际、更加公平公正,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实现价值医疗。


第二,DRG/DIP改革推动医院加速健全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在《通知》中提出了要健全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医院管理者可以利用信息化平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弱势,并且可以针对性的扩大优势,弥补弱势。医保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掌握各个病组的区域均费、每所医院均费等数据,完善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效果评价考核指标,提高有限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第三,DRG/DIP改革助力各统筹地区形成多方参与的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通知》中提出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技术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形成多方参与、相互协商、公开公平公正的医保治理新格局。各统筹地区要积极搭建从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到结果反馈的流程,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建立一个健康的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


第四,DRG/DIP改革助力各统筹地区建立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机制。各统筹地区信息传输要到位,统筹地区内医疗机构要清楚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项的逻辑关系和基本内涵,满足DRG/DIP付费所需数据的传输要求,确保传输信息、分组结果和有关管理指标的准确性。各统筹地区还要引导医疗机构加强院内病案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病案首页以及医保结算清单报送的完整度和合格率。各地相关医疗机构要与医保机构同步加强医保基金的审核管理,管理手段也要适应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与DRG/DIP付费相适应的基金监管机制和手段,促进医疗机构强化自身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DRG/DIP改革

助力医院加速提升管理质量

DRG/DIP支付改革实施前期需要大量的基础准备工作,包括病种分组确定、病案首页质控、医保结算清单准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面。这就要求医院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大力培养掌握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专业能力的核心人员;各地医疗机构还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置DRG/DIP功能模块的规则、参数,并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传输、使用、安全保障等工作,充分保障DRG/DIP信息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兼容性以及信息上下传输的通畅性。


各地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DRG/DIP付费改革技术标准和经办流程规范,强化协议管理。在协议中明确DRG/DIP付费预算管理、数据质量、支付标准、审核结算、稽核检查、协商谈判、考核评价等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RG/DIP付费中违约行为的监管及处理,提高各地支付方式改革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付费方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只关系到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降低患者就医负担,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原标题:医保支付改革,15省已经发文


来源

赛柏蓝

编辑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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