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主体责任是用人单位。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要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有关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条款,推动解决防暑降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规定、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业时间、适当减轻作业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配备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等。
检查用人单位落实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即高温津贴标准为“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元调整为1.5元”。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能以提供饮料等冲抵高温津贴。对不落实有关规定问题严重或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