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奖金可达100000+!
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行为的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与群众工作的有效结合,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及危爆物品的案件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爆物品,主要是指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子弹、民用子弹及其它子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黑火药、烟火剂等)、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依据:剧毒化学品品名表确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名表确定)、各类遗弃的炮(炸)弹(航弹、地雷、手榴弹等)、散装汽油、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
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线索包括涉及上述危爆物品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使用等违法活动,以及利用上述危爆物品预谋组织、策划、实施爆炸、伤人等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第三条 群众主动上交、发现危爆物品奖励标准:
(一)群众主动上缴1枚雷管,奖励10元(单位为人民币,下同)。
(二)群众发现遗弃的危爆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视情给予报告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案件的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线索,根据案件收缴危爆物品的种类、数量、案件性质及社会影响等确定奖励金额。
▲一般情况下的举报奖励
(一)涉爆炸物品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烟火药、黑火药等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2、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违规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二)涉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3、举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4、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三)涉枪支弹药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8万元的奖励。其中,举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千元至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持有、私藏猎枪、以火药为动力的射击运动枪、自制火药枪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1万元,2支奖励2万元,3支(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1支奖励2万元,2支奖励4万元,3支(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
2、举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经查证属实,1发奖励20元,50发以上的奖励2000元。
举报走私枪支弹药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举报合法配枪单位违法违规购置、储存、使用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四)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散装汽油等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出借、转让、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出借、转让、购买、使用、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行政)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3.举报违规销售、购买散装汽油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4.举报使用安全防范技术不达标的处所、车辆储存、运输放射性物品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五)涉仿真枪、管制刀具、弩具等管制器具案件举报奖励:
1.举报非法生产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的,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2.举报非法储存、销售、运输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以及举报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枪、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经查证属实构成治安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每抓获一名我市上网追逃的部督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奖励;每抓获一名我市上网追逃的省督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奖励。
▲特殊情况下的举报奖励,按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通过群众举报,破获重大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散装汽油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人前款规定举报奖励最高金额至1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举报奖金可上不封顶。
第五条 群众可向市、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违规线索。考虑到危爆物品运输安全,原则上按照属地就近上交。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86863733(工作时间)、89663030(昼夜)及110报警电话(昼夜)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局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的同一违法事实,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视情况进行一次性奖励,不再按本办法其他条款进行奖励。
奖励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但对为防范或侦破爆炸、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为破获重大刑事案件贡献特别突出的,不限奖励次数。
第七条 奖励工作由接收危爆物品及接受举报的单位依照奖励标准,在案件查实后及时向举报人兑现举报奖金。上交物品不符合奖励标准或举报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直接领取现金;
(二)委托他人领取;
(三)银行转账;
(四)举报人指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和切身利益。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为获取奖励而盗窃危爆物品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中所指危爆物品应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
(二)局属各单位接受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参照本办法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三)本办法仅适用于向石家庄市市政府、市公安局举报的线索以及相关部门转至石家庄市公安局、属于公安机关监管职责的举报线索进行的奖励;各分、县(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办法,并由接受举报的分、县(市)公安局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来源:河北综合广播
编辑:来淮
主编:刘磊、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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