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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行贿受贿……河北6市多人被查处!

知河北 2019-04-06

张家口市纪委监委网站近日对外公布

张家口市赤城县住建局原局长裴建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邢台市纪委监委网站近日对外公布

宁晋县农业局主任科员(挂)、大曹庄管理区农业局主任科员刘风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邢台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例

一、隆尧县法院院长梁雪峰等人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

2014年至2016年,梁雪峰任巨鹿县法院院长期间,安排办公室主任郭现涛购买土特产、茶叶等物品3万余元,用于公务接待。2016年12月,郭现涛将上述物品以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名义开具发票,经巨鹿县法院副院长张显儒、梁雪峰签批后报销。梁雪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显儒、郭现涛分别被诫勉谈话。


二、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兆进,工作人员孟秋江等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2018年5月,孟秋江约企业老板李某吃晚饭,李某表示同意,王兆进同单位工作人员吴恒雨、张庆涛、孙兆强参加,李某支付饭费及烟酒费共计524元。孟秋江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王兆进、吴恒雨、张庆涛、孙兆强分别被诫勉谈话,并退赔相关餐费。


三、临西县民政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崔保忠违规报销问题。

2015年5月,崔保忠超标准乘坐软卧车赴张家口参加全省灾害信息员培训会议,并将同去张家口探亲妻子的往返车票在单位报销,违规报销499元。审查期间,崔保忠主动退交了499元。崔保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宁晋县畜牧办奶牛站负责人张增贤收受监管对象礼金问题。

2017年中秋节前,贾某等5家奶牛养殖企业负责人为表示感谢,送给负责其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的张增贤共计10000元现金,张增贤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审查期间,张增贤主动退交了10000元。张增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邢台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副校长胡中堂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2007年4月至2018年3月,胡中堂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5.9平方米,超过规定标准6.9平方米。胡中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办公用房已整改。


六、广宗县规划和城管局工作人员杨振栓私车公养问题。

2017年3月至10月,杨振栓以单位使用自己私家车为由,在单位报销个人车辆加油费共计1743元。杨振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省法院公布2017年以来宣判的

5起行贿受贿典型案

郭峰受贿案。2009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峰利用担任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部分公司、企业负责人和本单位职工的请托,为请托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14万余元。郭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亲属协助退还受贿所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峰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郭峰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吕广君受贿案。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吕广君利用任职沧州市港务局局长兼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分包、费用结算、工程施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480万元。吕广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余罪,有坦白情节。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吕广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侯顺成受贿案。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侯顺成利用担任沧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招标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46万元,其中300万元属于犯罪预备。案发后,侯顺成主动退缴部分受贿款。平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侯顺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王云清单位行贿案。2007年期间,被告人王云清在担任银隆拍卖行公司及银隆典当行公司负责人期间,请托时任省商务厅副厅长仲继安,为其公司在谋取土地拍卖竞争优势、获取公物拍卖资质、办理典当行公司分支机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向仲多次行贿共计60万元。石家庄市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王云清有期徒刑2年。王云清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赵玉章受贿案。被告人赵玉章利用担任固安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设计费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或索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9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领导干部同企业家打交道,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要讲规矩,守底线;企业家则应守法经营,不能碰法律的“高压线”。今后我省各级法院将继续依法惩治各类贿赂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和发展。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公布了五起行贿受贿典型案

张某受贿2.5万元—— 上缴国库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张某自2014年11月担任河北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办、县城办主任。2016年11月,张某在负责办理某县西山大桥、方太口南桥、西庄大桥、东庄大桥项目申请审批立项过程中,因某县发改局对该项目未经评审而先行立项批复。为补办评审手续,张某将河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给发改局投资股股长孙某某(另案处理),由孙某某联系该公司对上述项目进行评审。该公司收取评审费12万元后,将其中的5.1万元交给了张某。张某分得2.5万元,孙某某分得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韩某某犯玩忽职守、受贿罪—— 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韩某某在担任保定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局长期间,经请示保定市某区政府批准,决定对建设系统收费项目实行集中统一收费,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9月间,在对保定市某区建设单位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过程中,没有按照《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导致该区多个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足额预交专项基金,致使11个建设项目2374741.45元的专项基金未能上缴国库,给国家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立案后已全部追回并上缴国库。

韩某某在担任保定市某区住建局局长及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顺德小区二期工程、处理与城投公司经济纠纷、市某区水务公司承揽经营污水处理项目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春节和中秋节在自己的家里或车上,分7次收受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及水务公司实际控股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

韩某某在担任保定市某区住建局局长期间,在开发住宅小区项目上给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照,2008年底或2009年初、 2009年底或2010年初,韩某某在办公室两次共收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于2009年春天的一天和2010年夏天一天,韩某某分两次收受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人民币5万元;2009年春天的一天晚上,韩某某在家里收受某建设公司负责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韩某某共收受某公司经理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韩某某受贿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郭某行贿40万——判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2年年初,被告人郭某某找到时任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政委刘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承揽高速工程。在2012年至2014年,在刘某某的帮助下,郭某某采用先进场施工,后借用河北省某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保定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资质,并进行围标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手段,先后承揽了河北高速公路固安公安检查站、衡水服务区警务站、涞水大队指挥中心、正定大队指挥中心、西柏坡大队指挥中心、北辛堡公安检查站、涿州公安检查站7项建筑工程。为了表示对刘某某的感谢和能承揽到更多的工程,郭某某分三次将刘某某约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龙头饭店吃饭,饭后分别将现金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送给刘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周某受贿14万元——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河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年底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某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造价评审资格(共计十家公司)后,该咨询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主动找到某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周某,请求帮助其公司承揽造价评审项目。周某找到主管副局长董某某为该咨询公司承揽工程项目说情,之后该咨询公司多次承揽了某县项目造价评审工程。2016年秋天,李某某在周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6万元,第二天周某将其中的2万元转手送给董某某;2017年5月3日,李某某再次送给周某12万元,而后周某将第一次收受该公司6万元中的2万元转手送给董某某,剩余2万元用于评审中心日常工作支出。案发后,周某主动退款14万元,董某某主动退款4万元。董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肖某某行贿16万元——判一缓二并处罚金十万元。

肖某某系保定市信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至2016年间,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中,通过保定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相继获得了某集团万悦城项目、新阳理想城项目、兰汀竹溪小区项目等五个的工程造价核定业务。肖某某于2016年7、8月份和2016年10月份,分两次向刘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肖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来淮

主编: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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