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我省开展秋冬季第二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今天,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第二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进行发布和详解。此轮专项行动开展时间确定为2018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检查范围为全省11个设区市、雄安新区和2个省直管县。
第二轮专项行动重点
重点对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采暖季期间涉气企业错峰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发现问题、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涉气重点排污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对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电力、石化、炭素、制药、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化肥等涉气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打击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严格落实“预防式”、“服务式”、“体检式”执法工作要求,坚决杜绝“一刀切”。
第二轮专项行动十项具体检查内容
(一)集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大会战
2018年11月16日至22日,省、市两级执法组集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对施工工地、工业料场、矿产资源开采区域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涉扬尘污染环境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无人机飞检组独立开展飞检行动,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道路、重点施工工地、重点矿山开采区域、重点裸露土地区域开展专项飞检,形成专项扬尘污染飞检分析报告,精准锁定问题线索。
(二)第一轮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对已上报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再检查、再核实。重点检查交办问题是否按要求依法立案行政处罚,对已立案行政处罚的,要核查行政处罚案卷,确保有正式法律文书,有罚款缴纳凭证,有结案报告;对应拆除取缔的,要核查是否达到“两断三清”,并且要保存相应影像资料;对要求安装治理设施的,要核查是否具备监测、验收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情形;对无名无主堆场,核查是否已彻底整改,防止已经销号的问题企业、场地死灰复燃,发生新的环境违法问题。二是对整改完成的问题重点检查整改的效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污染物是否能够达标排放,是否达到了开工条件。三是对正在整改的问题,核查是否做到停产整改,禁止边生产边整改。四是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及措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任务。
(三)涉气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列入2018-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有色、化工、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格对照各地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及企业清单,重点对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污染排放是否符合相应的绩效等级、是否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进行细致核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坚决杜绝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机械“一刀切”行为。
(四)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对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燃煤锅炉启炉和运行过程达标排放、落实“一厂一策”减排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依然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将问题线索移交环境监察专员办对落实监管职责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标情况
对全省范围内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铸造、炭素、制药、皮革、化肥等重点涉气污染物排放大中型企业开展“预防式”、“服务式”、“体检式”执法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设置、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管道泄漏,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停运,是否损坏或损坏后是否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环境管理问题,要求立行立改,对省级执法组检查发现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企业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全部省级立案查处。
(六)涉气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
对涉气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开展现场排查。核查重点为钢铁、焦化、水泥、制药、玻璃、电力、垃圾焚烧、新型建材、炭素、铸造等行业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要对照排污许可证注明的许可事项,逐项核查企业生产装备,确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增加产能违法问题;逐项核查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售发票、进出库记录、耗水量等,全面梳理资料台账及各项数据,通过细致分析、逻辑比对,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超总量排污违法问题;利用电力部门提供的企业用电量数据信息,对已掌握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逐一核查。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止排污,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七)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设施、运行、达标排放情况
继续对列入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深度整治企业名单的石化、焦化、制药、化工、农药、皮革、化肥、橡胶、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炭素等行业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进行抽查。重点对VOCS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情况进行细致排查,严厉打击VOCS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工业炉窑开展执法检查
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炭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涉及的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工业窑炉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情况、运行维护情况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对检查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
(九)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
对钢铁、建材、火电、焦化、碳素、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散状物料(含废渣)、产品、副产品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节点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是否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是否入棚入仓;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是否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已密闭的储料棚内装卸、输送等环节是否安装烟粉尘收集处理装置;料场路面是否实施硬化,出口是否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是否加盖封闭,是否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是否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查处,对检查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高限处罚。
(十)涉气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运行情况
对纳入各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已安装未联网的,督促11月30日前完成联网工作。同时,对在线监测设施参数设置规范情况、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在线监测设施及数据异常、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轮专项行动检查形式
1.成立省级现场执法组
省生态环境厅在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抽调人员,组成33个现场执法检查组,采取混合编组,异地执法的形式,驻市(含定州、辛集市)开展执法检查。
2.成立市级交叉执法组
各市环保局在省环境综合执法局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本次行动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内容,安排部署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整合市本级和辖区内各县(市、区)执法力量,同时组织开展,市县混合编组,按行政区划组成129个交叉执法组,每组8人,由市本级执法人员带队,确保行政区域内全部县(市、区)市级执法组驻点执法全覆盖。
3.成立机动巡查组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2个机动巡查组,主要对省级执法检查组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暗访。
来源:河北新闻联播
记者:苏杭、张鹏
编辑:海坡
主编:建民、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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