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河北省公布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医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根据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专科医师试点考核,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据介绍,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补考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四季度。医师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
实施细则提出,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据介绍,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他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发生医疗事故;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实施细则还规定,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医师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同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并向考核机构申请,应在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考核。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6月20日制发的《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新闻网
编辑:来淮
主编:建民、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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