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钱款、玩儿失踪……石家庄中院发布八大“拒不执行“典型案例!
11月26日,石家庄中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发布了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签发的《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暨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联合通告》及8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关于被执行人张某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例
2015年7月17日周某驾驶三轮车与张某峰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周某重伤且生活不能自理,周某将张某峰诉至晋州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峰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2017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张某峰未依法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其将金融机构陆续进账11万元进行了转移。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拒绝执行,且恶意转移钱款,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2017年8月7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罪将张某峰移交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7年9月2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张某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周某亲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周某亲属对张某峰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2月8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峰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决被告人张某峰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关于被执行人李某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例
关于李某兰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鹿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兰将挖掘机归还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兰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李某兰未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7月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在鹿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李某兰未履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月15日将挖掘机抵押给他人。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兰提起公诉。
经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将挖掘机抵押给他人,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6月,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关于被执行人路某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2015年8月,关于赵某曼与路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判决路某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曼69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2016年1月,新乐法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路某峰的小型汽车2辆,责令路某峰收到执行裁定后5日内将查封车辆交到本院。因被执行人路某峰既不履行还款义务又未按期将上述车辆交至法院,新乐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对路某峰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
因路某峰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申报财产,且未按执行裁定将扣押的车辆交至法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对其罚款后仍不执行,新乐法院以被执行人路某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诉讼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得到申请人谅解。2018年5月22日,新乐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决路某峰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案例四:关于被执行人袁某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关于袁某江与宋某、赫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013年9月作出(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江向宋某返还4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偿还赫某280000元及支付利息1106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袁某江一直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查,袁某江及其配偶分别相继领取拆迁补助款499071元。在本村分得三套拆迁房,及房屋拆迁评估款24381元、过渡费165000元。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某江提起公诉,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刑事责任。2018年1月,袁某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袁某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8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袁某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关于被执行人冯某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关于冯某双与张某借款纠纷一案,2017年3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判定被告冯某双每月给付张某4000元至付清借款,并给付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冯某双在给付张某16000元后,剩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2017年9月,张某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双未按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及依法履行义务。后经查,被执行人冯某双2017年6月出售了其爱人名下两套商铺,所得售房款并未偿还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并处罚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17年11月14日,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2月28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29日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冯某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六:关于被执行人张某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关于张某习民事纠纷一案2017年4月,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2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张某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门前与原告刘某之间的砖墙,恢复通行。张某习不服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习拒不执行判决。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执行,2018年1月,法院决定对被告实施拘留。虽然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张某习仍拒绝履行义务,2018年1月18日,灵寿县法院依法向灵寿县公安局移交立案。2018年4月25日,经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七:关于被执行人刘某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例
关于刘某昊与高某借款纠纷一案,2016年3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8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昊给付高某人民币18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2016年4月,因刘某昊拒不报告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罚款10000元,刘某昊未交纳罚款。2016年6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刘某昊五日内将查封的车牌号为冀A020K1的汽车交至晋州市人民法院,刘某昊拒不执行。
因刘某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将案件移送晋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2月6日,刘某昊驾驶上述被查封的汽车行至无极县东庄路口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查获。2018年4月28日,晋州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八:关于被执行人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关于高某某与原告周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原告欠款295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立案执行后,高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故意隐瞒财产,拒绝配合法院执行。2018年4月,元氏县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2018年8月,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与被告高某某
经元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11月1日,元氏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因被告人主动投案,案发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即通客户端
编辑:来淮
主编:建民、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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