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海龙在2013年8月至2016年11月担任唐山市滦南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期间,放纵不法人员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在上级渔政部门进行检查时通风报信,致使不法人员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至少一亿零三百万元。违反规定处理非法捕捞行为,以罚代管,2016年禁渔期,渔政监督管理站查获霍焕亮、王建全、王建永、曹海生、杨士国(注:系杨国全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非法组织下属某船队队长)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周海龙明知五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仍徇私舞弊,以罚代刑,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滦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海龙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宏哲2017年负责滦南县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期间,在上级渔政部门进行检查时向非法捕捞人员通风报信,给国家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损失九百余万元。在处理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时,以罚代管,放纵非法捕捞,2017年5月禁渔期,杨义良、桑树刚、桑任杰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查获后,张宏哲明知三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仍徇私舞弊,以罚代刑,不移交司法机关。
滦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宏哲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