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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的模拟案例 :如何证明貂蝉是不是AI画的?——未来案例系列之一

姚志伟,张书毅 AI与网络法 2024-01-08


前言

 


关于AI生成物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种重要的观点认为,AI生成物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仅应保护“人”创造的作品。AI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可以通过“实然”的方式解决,即不披露该生成物是AI生成,而署上人的名字,作为“人”的创作作品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这种观点,我们畅想了一个模拟案例。本模拟案例仅供娱乐和交流,并非严肃的学术讨论。


本文是 “未来案例系列” 的第一篇,面对迅猛发展的AIGC产业与迅速变化的监管、立法状态,许多问题难以在现有的理论、实践框架中展开论证,但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这些问题或许在不久的未来将真实地暴露出来。基于此,我们以虚拟故事的形式,为读者展示这些悬在AIGC产业脖子上的 “剑” 。这些问题或许难以在现阶段获得答案,希望借本系列与各位读者拓展更多遐想与探讨的空间。




原告:A游戏公司,系《XX三国》的游戏著作权方及运营方


被告:B游戏公司,系《YY三国》的游戏著作权方及运营方


原告认为A游戏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中的重要人物貂蝉的形象(以下简称“貂蝉形象”)。貂蝉形象系由其员工万莉于2025年3月1日创作完成。万莉的创作行为系职务行为,貂蝉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B游戏公司未经A游戏公司许可,在被告享有著作权并运营的《YY三国》游戏中抄袭了该形象,并将貂蝉形象作为其游戏中重要人物的形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


B游戏公司答辩称,A游戏公司不享有貂蝉形象的著作权,因为貂蝉形象并非由其员工万莉创造,而是A游戏公司运用生成式AI产品生成。根据2025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第二十五条,AI生成物不受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因此,B游戏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游戏公司提交了两个证据:


一是国外某AI内容检测软件对貂蝉形象的检测结果,显示其由AI生成的可能性达到98%;


二是网页证据,据XX日报报道,A游戏公司副总经理在2024年1月接受采访时,曾说A游戏公司已经将生成式AI大规模用于游戏制作流程,游戏中60%以上基础画面由AI生成。


针对被告举证,原告认为,国外某AI内容检测软件的检测结果不能证明貂蝉形象系AI生成,为此原告提交了美国学者的一篇论文作为证据,该论文显示国外某AI内容检测软件的准确率仅为52.3%。


被告称,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第十五条设立的披露义务,没有披露貂蝉形象系AI生成,其已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问:法官如何查明貂蝉形象是否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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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书毅,网络游戏公司法务


联系方式:

cyberlaw2018@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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