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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底”下隐藏的罪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上)

导读


死者阿梅(女)与施暴人金某系小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登记结婚,案发时双方有一个14岁大的儿子。婚后不久,丈夫金某就开始对妻子阿梅实施家庭暴力。早在2001年,阿梅受家暴流产后曾起诉离婚,后金某承诺不再打骂阿梅,未离婚。但其后,金某的家暴并没有间断,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10月,阿梅再次因为受到家暴导致“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骨向内凹陷,周围脑组织受压”而入院治疗。

令人震惊的是,阿梅被金某打了15年,严重时把头都打扁了,全家人竟没有报过一次警。

2016年4月5日下午、4月6日下午,因妻子阿梅在外应酬(采访)之事,金某对阿梅产生不满,不依不饶,通过扇耳光、脚踢、揪头发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等方式多次对阿梅严重施暴,后阿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阿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死亡。

2016年12月20日,本案一审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死者阿梅近亲属提出了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近亲属后续心理治疗干预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近亲属为处理本案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7万元。

2017年3月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附带民事赔偿各原告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

本案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又一起恶性刑事案件,跟2009年发生在北京的董某遭丈夫家暴致死案案情基本如出一辙,但两案的裁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实在令人唏嘘。

本案案发于《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施行近一个月之际,备受社会瞩目,吸引了几乎所有全国主流媒体的跟踪报道和转载,针对本案的公众评论更是铺天盖地,实为一堂生动的反家庭暴力普法宣教实践课,只是以一条鲜活的生命为代价,实在是太大了点。


本文作者: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包丽丽


一、案情回顾


死者阿梅(化名),女,生前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电中心记者。

施暴者金某(化名),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安监局职工。


死者红梅与施暴人金柱两人是小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登记结婚,案发时双方育有一个14岁大的儿子。


婚后不久,丈夫金某就开始对阿梅实施家庭暴力。早在2001年,阿梅受家暴流产后曾起诉离婚,后金某承诺不再打骂阿梅,阿梅才未坚决要求未离婚。但其后,金某的家暴并没有间断,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10月,阿梅再次因为受到金某暴力殴打导致“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颅骨向内凹陷,周围脑组织受压”而入院治疗。


这些年,家人也曾多次劝阿梅离婚。“我妹妹说,她不离婚一方面是为了儿子,还有一部分原因是金某恐吓过她,说如果离婚就去报复我们的父母。” 阿梅的姐姐表示,“金某喜欢喝酒,喝多了回去就吵架,喜欢打麻将,还有很多人传言说他有外遇,我觉得他就是吃喝嫖赌全占了。”金某每次动手,几乎都是因为同一个原因——怀疑妻子对他不忠,而所有的怀疑都是无中生有的,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但让人感到震惊的是,阿梅被丈夫打了15年,严重时把头都打扁了,全家人竟没有报过一次警!


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金某因阿梅出去应酬(采访)而对其产生不满。从当晚21时许开始,金某自己在家饮酒,期间多次给阿梅打电话,但阿梅手机处于关机状态。至23时30分许,金某驾车出去找阿梅,看见从小区进来一辆出租车,车上下来的正是阿梅。金某从车上下来打了阿梅几个耳光,致阿梅倒地,后又用脚踢阿梅。随后将阿梅扶到车后座,金某从驾驶座上揪住阿梅的头发,往车后门玻璃上撞击。二人回到家中,继续因阿梅出去应酬的事进行争吵。第二天即2016年4月6日8时许,阿梅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未上班。当日13时40分许,金某起床后将儿子送至学校,返回途中在一门市部买了一瓶白酒,喝完后,又买了一瓶拿回家中,于15时35分许在家中继续喝。15时40分许,金某与阿梅在二楼再次发生争吵,并再次殴打阿梅。后金某发现阿梅趴在床边口吐白沫,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阿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梅系因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死亡;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276.410mg/100ml。


阿梅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尤其是其14岁的儿子,在得知其母被其父打死后,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现已经不能与同龄小孩一起生活,郁闷、不语、烦躁、贪玩暴力游戏等反常情况特别明显,而且拒绝与他人进行正常交流。


2016年11月23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控告金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办案经过


本案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以来媒体曝光的第一起家暴致死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全国妇联与内蒙古自治区妇联都非常重视。自治区妇联指派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玉琳、塔拉律师及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曹春风律师为阿梅的父母及儿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被害人阿梅法律援助律师团队(图)


2016年11月23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阿梅的父、母及儿子,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要求依法追究金某的刑事责任;2)提出了包括被害人阿梅年迈父亲哈某、母亲祁某的扶养费、及未成年儿子小雅的抚养费、心理干预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57万元;3)请求追加被告人金某父亲道某、母亲德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之外,作为本案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三位代理律师补充了如下两条意见:


其一,关于被告人金某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1、关于对被告人金某的定罪问题


关于被告人金某的涉案罪名问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① 通过代理人向法庭所举的2006年被害人阿梅起诉被告人金某离婚的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金某出具的保证书、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阿梅共同的22位同学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所举的阿梅与金某共同所生的婚生子小雅、阿咏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阿梅2013年住院诊断与病例(该病例和诊断证明被害人阿梅颅骨骨折严重)、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金某除在此次犯罪中有故意伤害行为之外,之前的行为已经涉嫌虐待罪,其行为所满足的事实,具备了成立虐待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第260条,应当同时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依据案卷中现有的证据,已经在庭前会议时,提出追诉请求,而代理人在庭审调查阶段再次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也做了实体性答辩,法庭应当予以受理并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金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进行审理并在判决时予以数罪并罚。


②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金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阿梅的死亡原因是否为其他原因或其他人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理由不能成立。通过公诉机关所举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检报告、鉴定人出庭的答疑、小雅的证言、邻居包某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金某当庭回答代理人发问的供述,这些证据形成了锁定被害人的死亡即为被告人金某实施的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链条,已经排除了被害人阿梅的死亡系其他原因或者其他人所为的一切合理怀疑,被害人阿梅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金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而述之,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金某在2016年4月5日酒后对被害人阿梅实施车内和车外的殴打,2016年4月6日下午继续在家酒后对被害人阿梅实施殴打,已经制造了不被刑法所容忍的伤害行为的风险,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被害人阿梅颅内蛛网膜下出血、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并导致阿梅死亡结果的发生,实现了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的风险,该结果的发生排除了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存在,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对被告人金某的量刑问题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无悔罪表现、无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从重处罚。具体而言:


第一,金某主观恶性不可谓不深

对于从同学到夫妻,这样的感情经历,被告人金某不但不珍惜,反而自婚后至被害人阿梅死亡,十几年间无数次在酒后对妻子阿梅实施暴力虐待,即便被害人阿梅提出离婚、被打住院也死不悔改,可见金某主观对被害人阿梅施暴行为的恶性之深,情节之恶劣。


第二,金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

表面看这是被告人金某和被害人阿梅两个人之间的事,而事实上,《刑法》能将一个行为纳入其规制的视野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为社会所不能容忍。就本案而言,对双方未成年的儿子小雅的伤害是终生的;对被害人阿梅的父母及其他家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刻骨铭心和无比悲惨的,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的,具有极强的样本效应,本案社会危害极其之大。


第三,金某人身危险性仍然令人望而生畏

一个连耳鬓相磨的妻子都敢下重手打死,一个连对同学加妻子双重身份的人性命都不顾的人,对别人又会怎么样,显然本案被告人金某的人身危险极其可怕。


综合案件事实,结合以上情节,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金某在罪前有常年家暴行为、罪中作案手段残忍、罪后认罪悔罪态度恶劣且无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死刑。




其二,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代理人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递交的诉状所提出的各项请求,于法有据,且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反过来认可和接受并明确表明尽最大能力给与赔偿,请合议庭给予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从物质和精神上对各原告人所遭受的痛苦给予慰济和补偿。各原告人主张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因为被告人金某的暴力行为所致,因此,请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时充分考虑《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将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事发当天下午,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阿梅之间是否再次发生争吵并殴打被害人?第二,被害人阿梅的死亡原因除殴打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证人包某、小雅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阿梅手机通话记录及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2016年4月6日15时40分左右至事发期间,被告人金某再次对被害人阿梅进行殴打,终致被害人阿梅死亡的事实。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合议庭评议认为:毒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物证检验意见书均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他原因,且死因鉴定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头部多次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2017年3月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各原告人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开庭 媒体对被告人金某的现场采访(图)


三、社会影响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本案是已知的被媒体曝光的第一起因家庭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联都高度关注本案,《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内蒙古晨报》《新京报》以及人民网、中国新闻网、法制网、未来网、澎湃新闻网、搜狐网、网易新闻、新浪网、腾讯网、今日头条等数十家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对本案进行跟踪报道和转载,有关本案的网络评论更是铺天盖地,一时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进行了广泛讨论和反思,促成了一堂生动的反家庭暴力普法宣教全民参与的实践课。


有关本案的网络评论,在此仅摘选几例,让我们反思:


★“应该死刑,立马执行!”——搜狐网友“遇见你那年的美好”


★“我觉得家暴就应该算在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都是成年人了,一旦狂起来那下的可都是死手。不应该因为施暴人和受害人是夫妻关系就影响量刑。”——新浪微博网友凯卡伊


★“还有脸上诉,还有脸活着,怎么面对孩子?”——新浪微博网友“人间失格-国王”


★“有了结婚证,杀人竟然不用偿命了?”——新浪微博网友柳外青骢


★“一个找各种借口来为自己酗酒家暴辩护的渣,他一点都不后悔,现在想他坐牢孩子没人带了,可是这样的渣能带出好孩子吗?他只不过想逃避惩罚而已。无期徒刑(编者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太便宜他了。这种渣应该在无间地狱。”——新浪微博网友990412bbg


★“一个受高等教育的女记者,竟死在丈夫的拳脚之下,是悲哀呢还是滑稽!此刻无语!”——新浪微博网友清晨-SunP


★“喝完酒后就乱来闹事杀人,这样的人你敢站他旁边?有多远走多远!”——新浪微博网友蕊999


★“只希望他们的孩子可以早日走出悲剧影响,能人格健全的长大。上诉何必,只会让人觉得你没有丁点悔意。只要好好改造,死缓本就给了你重新做人的机会。一个美丽记者一个普通工人,抛却职业偏见的小学同学青梅竹马婚姻,被酒精和疑心和自卑感混合而成的家暴彻底催悔。”——新浪微博网友冷月心_4898


★“永远不能相信一个人施暴之后的忏悔,必须在家暴第一次发生时就守住底线。人言再可畏,也杀不了人,但家暴会杀人。”——《新京报》时评作者西坡


★“‘家暴’是破坏家庭幸福最残忍的刃,可有时候这磨刀人正是受害者自己。就拿这则新闻里的阿梅来说,为了孩子成长就选择维持一段‘拳打脚踢’的婚姻,为了拥有表面上的和谐,就牺牲自己的幸福,试问:一个连自己的幸福都被夺去的人如何给别人幸福?一个连人身安全都无法保证的家庭如何保证孩子的成长?当自己的儿子亲眼目睹父亲施暴,他所遭受的打击要比父母和平离婚带来的大的多,暴戾的生活环境,只会让孩子越来越怕,越怕就越想逃离。阿梅选择的隐忍,终究害了自己。”——《中国江西网-大江时评》 作者吴星璇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而此案就发生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以后,这起案件的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大。该案的宣判,将在同类案件中具有标杆的作用。”——本案被害人阿梅家属代理律师


★“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再发生这样的悲剧。法院加大对家暴案件的审理力度,很好地起到了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家暴不是普通的家务事,受害者在遇到此类事件的第一时间,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邻居、社区等个人和组织,在遇到有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要做‘路人甲’,积极与家庭暴力做斗争。”——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副主任魏云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未完,待续)

本文封面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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