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底”下隐藏的罪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下)
本文作者(排名不分先后):
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 曹春风律师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王玉琳律师、塔拉律师
前两期推送中我们从案情介绍、办案经过、社会影响等方面回顾了记者阿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在笔者思考、专家点评等环节,我们也对家暴从成因到应对态度、方法以及机制建设、法律完善等角度进行了深入思考。本期推送为阿梅被家暴致死一案一审代理词,供同行研讨。感谢三位代理律师的无私奉献!
关于阿梅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的刑事附带⺠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分别接受了被害人阿梅亲属的委托,指派曹春风律师、王玉琳律师、塔拉律师分别担任本案的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代理人。
今天的庭审展示给世人的是以下悲惨的场景:作为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一个幼儿的心灵,小雅本应该在妈妈那儿享受温暖、享受人间至爱、享受健康与阳光,可现在让我们看到的却是母子阴阳两隔,孩子的未来充满阴霾的痛苦经历,看到的是茫茫人海中困顿的迷惘前景;作为年迈父亲的哈某,本应该享受的是女儿在身边的天伦之乐,可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老泪纵横与苍天无望,这一切的一切都来在于被告金某的残忍的家暴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阿梅的死亡,我们三位代理人怀着极度悲愤的心情发表如下刑事和附带民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决时参考:
第一部分 对被告人金某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关于被告人金某的涉案罪名问题,代理人认为:
(1)通过代理人向法庭所举的 2006 年被害人阿梅起诉被告人金某离婚的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金某出具的保证书、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阿梅共同的 22 位同学的证人证言;公诉机关所举的小雅、咏梅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阿梅 2013 年住院诊断与病例(该病例和诊断证明被害人阿梅颅骨骨折严重)、被告人金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金某除在此次犯罪中有故意伤害行为之外,之前的行为已经涉嫌犯有虐待罪,其行为所满足的事实,具备了成立虐待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触犯了《刑法》第 260条,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依据案卷中现有的证据,已经在庭前会议时,提出追诉请求,今天在庭审调查阶段再次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也做了实体性答辩,本庭应当予以受理并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金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进行审理并在判决时予以数罪并罚。
(2)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金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阿梅的死亡原因是否为其他原因或其他人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理由不能成立。通过公诉机关所举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检报告、鉴定人出庭的答疑、小雅的证人证言、邻居XX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金某当庭回答代发问的供述,这些证据形成了锁定被害人的死亡即为被告人金某实施的完整的、封闭的证据链条,已经排除了被害人阿梅的死亡系其他原因或者其他人所为的一切合理怀疑,被害人阿梅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金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而述之,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金某在 2016 年 4 月5 日酒后对被害人阿梅实施车内和车外的殴打,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继续在家酒后对被害人阿梅实施殴打,已经制造了不被刑法所容忍的伤害行为的风险,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被害人阿梅颅内蛛网膜下出血、左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并导致阿梅死亡结果的发生,实现了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的风险,该结果的发生排除了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存在,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无悔罪表现、无其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节,从重处罚。具体而言:
第一,金某主观恶性不可谓不深。
对于从同学到夫妻,这样的感情经历,被告人金某不但不珍惜,反而自婚后至被害人阿梅死亡,十几年间无数次在酒后对妻子阿梅实施暴力虐待,即便被害人阿梅提出离婚、被打住院也死不悔改,可见金某主观对被害人阿梅施暴行为的恶性之深,情节之恶劣。
第二,金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
表面看这是被告人金某和被害人阿梅两个人之间的事,而事实上,《刑法》能将一个行为纳入其规制的视野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为社会所不能容忍。就本案而言,对双方未成年的儿子小雅的伤害是终生的;对被害人阿梅的父母及其他家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刻骨铭心和无比悲惨的,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其恶劣的的,具有极强的样本效应,本案社会危害极其之大。
第三,金某人身危险性仍然令人望而生畏。
一个连耳鬓相磨的妻子都敢下重手打死,一个连对同学加妻子双重身份的人性命都不顾的人,对别人又会怎么样,显然本案被告人金某的人身危险极其可怕。
综合案件事实,结合以上情节,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金某在罪前有常年家暴行为、罪中作案手段残忍、罪后认罪悔罪态度恶劣且无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是代理人对刑事部分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第二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代理人认为,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递交的诉状所提出的各项请求,于法有据,且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反过来认可和接受并明确表明尽最大能力给与赔偿,请合议庭给予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从物质和精神上对各原告人所遭受的痛苦给予慰济和补偿。各原告人主张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因为被告人金某的暴力行为所致,因此,请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时充分考虑《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代理人请求合议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的裁决本案,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以上代理意见,望采纳!
代理人:曹春风 王玉琳 塔拉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