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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儿童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康复何以保障?——基于184份判决书的分析

北京市千千律师所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2021-03-02


儿童性侵害,是一种侵犯儿童权利、危害公共健康的人际暴力行为甚至暴力犯罪。根据专家测算,在中国2.71亿0-17周岁的儿童中,有2700万人在18岁以前可能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侵害,270万左右受到过插入式的性虐待。

性侵害给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本质上是心理、心灵和社会功能的伤害。但由于大多数受到性侵害的儿童并没有身体损伤,甚至没有身体表征,很多心理伤害的后果要在后期显现,这使受害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常常无法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和专业的社会救助

儿童性侵害受害人精神和心理康复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得到正视?TA们能够得到多少赔偿用于精神和或心理康复?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北京市千千律所事务所研究团队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中收集了自2013年至2020年11月之间提出精神或心理康复需求的儿童受性侵害案件判决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针对犯罪行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184件,涉及受害儿童199人和犯罪行为人188人,并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和赔偿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本文摘录了报告要点内容,欢迎到文尾,扫码下载报告全文!


01.案件基本情况
(1)犯罪行为人家中、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是最主要的犯罪场所

在全部判决书中,有近23%的儿童是在犯罪行为人家中遭遇性侵害,近18%的儿童在教育或培训机构遭遇性侵害,有超过17%的儿童是在自己家中遭遇性侵害(其中包括2.53%是由共同居住的家人施害),有超过13%的案件发生地点是宾馆。这提示我们应加强对教育培训场所以及宾馆等特殊场所的性侵害防治工作

(2)被害人年龄最集中阶段为13-15岁之间
除去10名被害人年龄无法判断,被害人的年龄分布从2到17岁不等,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占总数64%;14岁及以上占总数36%;被害人年龄最集中出现的阶段是年龄13-15岁之间,其中13、14、15岁至少分别占被害人总数的12.2%、11.1%、10%,至少占全部被统计人数的33%,远远超过其他年龄。

(3)15%的儿童被害人有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特征
在全部案例中,有29例(占比15%)儿童被害人具有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特征。


(4)只有50%的被害人家庭能够聘请律师
有50%的被害人家庭聘请了律师,13%选择接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35%的被害人家庭无律师。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儿童被害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仍然有比例如此巨大的被害人家庭既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又被排除在了法律援助之外。


02.研究发现

(1)各赔偿项目支持金额远低于主张金额,“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成为主要理由,精神和心理康复费、转学费等项目需求迫切却大部分被驳回。


报告统计了案件中所有的赔偿主张与支持情况,按照主张人数从多到少排序,涉及的赔偿项目一共29项,但人均得到支持的金额仅占主张金额约19.8%。我们将赔偿项目分为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下表中标为黄色)、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下表中标为白色)和法律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下表中标为蓝色)三类。


在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中,只有后续治疗费(37.5%)和误工费(48%)两项获得支持的比例不足50%%,其余有明文规定的赔偿项目均能获得60%-90%之间的较高比例的支持。缺乏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包括精神或心理康复费、家属及证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补课费,转学费、律师费等,不少被害人在诉讼出提出了这些赔偿项目,而不少法院也支持了这些请求,但是支持的比例显著低于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法律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我们搜集的案例中仍然有166人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有57人获得了支持,占比34.34%。

被害人的赔偿诉求难以获得支持的两个最突出的原因包括“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不足”。现行法律更重视已经发生的、直接的物质损失,而常常忽视未来会发生的损失以及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上、精神上的损失。心理治疗不同于一般的生理治疗,往往在很长的时间内持续产生治疗费用。被害人面临的歧视常常使其不得不转学或搬家,通过离开原来的环境来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所以,精神和心理康复费、补课费、转学费和搬家费也是被害人的现实需要,是未成年受害人尽快得到修复的保障。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的赔偿项目常常无法反映儿童性侵被害人最大的损失和需求。

“证据不足”针对的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项目。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理,而儿童被害人及家属常常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所以有些项目虽然有法律支持但仍然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在以“金额过高”为由被部分驳回的赔偿请求中,也有很多是因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各种费用发票等)而被法院按当地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护理费)或结合案情酌情认定(交通费)。

而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后续精神或心理康复费,举证难度则更高。部分鉴定机构无法为后续精神或心理康复费提供鉴定,在没有提供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后续各项费用的赔偿请求。除此之外,上文中提到,仅有13%的被害人有法律援助律师,还有达35%的儿童性侵害被害人完全没有代理律师,并且法律援助律师需要一定的申请流程,常常是案件进入侦查等后续阶段时才介入,导致前期证据搜集阶段被害人仍然缺乏指导。如果有更多的被害人能够得到专业的服务,那么被害人的举证能力就会提升,被害人的损失就更可能得到充分的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广泛但却没有法律依据,存在“刑民不一致”问题


被害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部金额获法院支持的情形仅占14.94%;法院以被害人主张的金额过高为由,只支持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有45.98%;另有28.74%的民事案件判决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等原因,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完全未予支持。

刑事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但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上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均不受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本报告统计的所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均没有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当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却有14.94%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还有45.98%的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在很多普通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尚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加害行为人既构成犯罪又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比如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明明承受了更大的人身与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的通路却被法律堵死。这种逻辑与情理上的悖论使得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分歧。有法院认为判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已经属于(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因此拒绝了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另有很多法院在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中支持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见,很多法院确实认为仅让犯罪行为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项目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

(3)精神和心理康复费用的举证困境:支持比例过低、金额过少


性侵害给儿童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但是,在47位主张精神或心理康复费赔偿的被害人中,仅有10位(21.28%)获得了法院全部或部分的支持。并且精神或心理康复费的平均主张金额(56,892.35元)与平均支持金额(2,794.52元)之间的差距极为巨大。也就是说,在199名遭遇性侵害的儿童中只有10位获得了心理康复费赔偿,而这10名儿童人均得到的心理康复赔偿不足三千元。在其中的7起案件中,法院支持的都仅仅是康复费中已经发生的部分。


在精神或心理康复费被驳回部分的驳回原因中,最主要的三项原因分别是证据不足(50.00%)、没有法律依据(27.27%)和损失尚未发生(13.64%)。虽然被害人有权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后在另行起诉,但我们在检索得到的184起案件中,并未发现有被害人就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的情况。

法院很少支持被害人后续精神或心理康复费赔偿的请求,重要原因是很多鉴定机构无法对此进行鉴定。

03.我们的建议
基于研究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在当前刑事法律无法将所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的情况下,可以先针对诸如性侵害、故意杀人等被害人直接物质损失小但精神损害特别突出的暴力性案件考虑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这种做法既能保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民事法律规定上的一致性,也能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关注到儿童被害人的精神保障问题。


(2)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或心理创伤的,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精神和心理康复费、转学费、补课费、搬家费等为精神和心理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3)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精神和心理康复费、转学费、补课费、搬家费的证据认定和金额确定标准。对于精神和心理康复费,明确除鉴定意见外,还有哪些证据可以用于认定尚未发生的康复费用(比如专家评估报告)。


(4)将精神和心理疾病及其治疗费用纳入司法鉴定范围,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鉴定标准,通过建立试点,鼓励、指导、支持相关地方成立相关鉴定机构。


(5)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适当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让更多儿童性侵害被害人能够得到专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


(6)在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上,让法律援助律师能尽早参与到儿童性侵害案件的“一站式”办案程序中,为被害人及其家人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帮助有效收集保留证据。


(7)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特殊人群如精神智力迟滞未成年人加强保护,对特殊场所如教育与培训机构、宾馆等儿童性侵害案件高发场所加强监管,对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8)统计表明13-15岁是性侵害的高发期,应重点加强对该阶段儿童的性侵害防治工作,加强中小学阶段尤其是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团队介绍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研究团队由关注性别暴力等妇女权益问题的伙伴们组成,成员包括专职研究员、来自各大高校的实习生和线上线下的志愿者,是一个涵盖法律、社会政策、历史和传播等多学科跨专业的团队。团队基于千千律所的工作实践选择研究议题,通过翻译和引介前沿论点、总结本土实践经验、开展独立研究,参与千千的政策倡导、行动研究和公众教育工作,促进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
本次研究撰文作者包括曲若菲、臧砚博、王维真和夏天,除撰文作者外,方淑馨、赵依阳亦参与了数据整理和分析过程,吕孝权律师和刘明珂律师在此过程亦提供了指导。欢迎引用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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