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荐 | 蒋大兴:《公共主义公司法的法典运动:社会企业法法典编纂》
内容简介
编者简介
蒋大兴,1971年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在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执行咨询专家、国务院国资委法律顾问,北京仲裁委员会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职。
出版《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等著作,在各类法学期刊发表论文1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等课题30余项。
说明与致谢
社会企业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的各种私人组织在服务社会上的表现难以令人满意。首先,商事企业的传统目标是“营利”或者“股东利益至上”,难以与企业的社会目标兼容,这也被认为是许多企业成为经济和社会丑闻主角的原因。其次,非营利机构虽然在服务社会方面有不错的表现,但其无法向成员分配收益并且在资金使用上受到严格的限制,难以吸引投资。这条需求与供给间的鸿沟催生了社会企业,使其成为政府、企业和非营利机构之外的“第四部门”。
社会企业一方面可以从事营利行为,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融资并向成员分配利润;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其行为有利于社会目标的实现。但是,社会企业并非企业与非营利机构的简单相加。在社会企业中,“社会目标”不再是“营利”的附带事项,也不是简单靠慈善捐款就能实现的,社会企业必须同时服务于“社会目标”与“商业目标”这两个“平等的主人”,“社会目标”须更深层次地融入企业的商业模式之中。社会企业以其新型的组织模式和良好的功能预期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目光,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加关注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社会企业的混合目标。在英国,除可以选择传统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外,人们还可以通过设立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来创办社会企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正在大力推动社会企业的创办,但是还没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配套的法律。美国50个州中超过30个进行了专门的社会企业立法,主要有《公共利益公司法》(Benefit Corporation Act)、《微利有限责任公司法》(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社会目的公司法》(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s Act)、《公共利益有限责任公司法》(Bene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ct)和可持续商事公司(Sustainable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其中公共利益公司的立法最普遍。
美国的社会企业立法有五个特点:第一,突出企业的社会目的。4种主要社会企业法都要求企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般公共利益目的”或者“慈善或教育目的”等社会目的。第二,第三方评估和制定年度报告。多数公共利益公司法和社会目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采用第三方标准对公司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并要求其编制年度报告,对公司社会目的实现情况、存在的阻碍、第三方标准的选取等问题进行说明。第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美国一些州的“公共利益公司法和社会目的公司法”规定,非社会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时,异议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第四,名称体现企业类型。社会企业法一般要求企业在名称中表明具体的社会企业类型或含有相应的缩写。第五,公共利益实施程序和赔偿责任的豁免。美国各州公共利益公司法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一般会规定“公共利益实施程序”,允许特定主体对公司未追求公共利益目的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提起诉讼,但是原则上豁免公司和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
以上只是对美国社会企业立法一般特点的概括,由于各州具体情况和各种社会企业类型的不同,具体立法还有许多差异。为了让读者能够对美国的社会企业立法有一个更加全面和详细的了解,我们对美国现存的4种典型社会企业立法进行翻译,汇编成《公共主义公司法的法典运动-社会企业法法典编纂》,希望读者可以从中看到,在蓬勃的商事公司发展的另一端,还存在公共主义公司法的法典运动。
在全书的翻译过程中,我主要是承担了选题设计、规范分工等组织工作,本书的具体翻译是由我指导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一些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完成的,王首杰和龚浩川同学也协助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因为后期校对等事宜耗费不少时间,参与此项工作的学生已离校工作。在此,对他们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为了贴近我国立法在法律结构中的表述习惯,以及帮助读者辨识条文之间的梯级层次,译文按照我国读者熟悉的编排体系,降序使用“编、章、节、条、款、项、目”等译名,灵活对应原文的title,chapter,subchapter,section,subsection,division/ paragraph 等层次。例如,section一般翻译为“节”,若在具体立法中对应内容仅相当于我国法律中“条”,则翻译为“条”。也就是说,无论原文名称如何,译文只求梯级层次的对应,而不论字面是否相符。
当然,由于我们在学识水平和翻译能力上的局限,难免会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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