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山国际法律云裳视频论坛第五期举办 刘晓红校长作学术发言
10月24日,上海政法学院佘山国际法律云裳视频论坛第五期——“《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和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构建”通过ZOOM在线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政法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承办,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协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深圳市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高校和机构的6位专家学者进行了发言,校内外师生近三百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所主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徐国建主持了本期论坛。他首先对论坛邀请的嘉宾进行了介绍并致以热烈欢迎,随后介绍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相关背景。《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为《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制定,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截至今年9月,已有53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并有6个国家,即新加坡、斐济、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白俄罗斯和厄瓜多尔已递交批准文书。在诉讼、仲裁之外,《新加坡调解公约》建立了通过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制度,使得国际争端多元解决机制日趋完善。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就“《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价值及对中国的意义”展开讨论。他总结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价值及意义:第一,《新加坡调解公约》是人类争议解决方式的重大变革,其诞生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成为继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又一广受认可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开辟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崭新局面;第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产生强化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国际法治的践行,促进了基于调解产生的和解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为国际商界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法治环境;第三,《新加坡调解公约》凸显多边主义价值,反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对于发展和谐的投资贸易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新加坡调解公约》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和建设、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体现;第五,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助于中国企业和调解机构走出国门,为国内营商和“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第六,《新加坡调解公约》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建设,中国应当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就“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化中的中国参与”进行了分享。她首先讨论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国际商事调解的制度化,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促进了国际调解法律体系的制度化,推动了国际调解理论的体系化,使各国商事调解法律体系更具协调性。其次,她分析了中国法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问题,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衔接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我国调解规范中审查和执行制度的缺位,深层原因在于现行商业调解制度建设的乏力。最后,她讨论了商事调解的发展前景与中国参与,指出针对《新加坡公约》的前期适配,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在维持现有的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专门性调解制度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调解法,同时发挥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制度优势,深耕商事调解试验田。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敬东就“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他梳理了中国现行调解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包括区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调解书的法律地位,规定可调解案件类型,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商事调解,缺乏对国际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规定等。其次,他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直接冲突,包括尚未建立个人调解员制度、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力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缺乏对国际和解协议的法律规定等。最后,他提出中国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应当坚持“司法衔接”和“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两步走方案,关注并研究《商事调解法》的主要内容、体例、可调解事项、个人调解、《民事诉讼法》的配套修订等方面的事项,努力在商事调解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深圳市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肖璟翊分享了“关于构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首先,她讨论了商事调解的构建基准、构建核心和构建的对象,提出调解具有时间优势、保密优势、成本优势和可执行性。随后,她提出了商事调解制度构建的几大难题:第一,准入门槛太低,服务水准保证存在难题;第二,纠纷市场特定,机构过多可能会拉低服务的整体水平;第三,入口太多,门类太杂,进行规管有难度;第四,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问题。最后,她指出,应当从宏观入手,微观入眼,充分认识商事调解的价值,设置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本土实际,构建调解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体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漆彤就“《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投资争端和解协议”展开讨论。首先,他简单介绍了调解与投资争端解决的相关背景,同时指出调解适用投资争端具有很大潜力,少数投资条约已呈现从自愿调解到强制调解的实践趋势。其次,他具体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和解协议的四个要件,包括“因调解所产生的”“为解决商事争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和“国际性”。最后,针对投资争端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他阐述了投资争端调解的执行困境,并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为解决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指明了方向,中国应当尽快完善调解立法和人才建设,促进《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有效落实。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观察员代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以“《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中国的制度衔接”为题进行了分享。首先,他指出制度衔接可以期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正在起草的强制执行法。其次,在制度设计上,承认与执行的主体需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财产保全问题仍需要先试先行进行讨论;在流程上,商事调解制度有必要设立逐级上报制度;在缔约过程中,虚假调解、海量案件涌入加大法院压力,对此,我国应建立相关的商事调解立法。最后,他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落地并不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必然的前置条件,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存在差别,应建立独立的商事调解立法,同时鼓励个人调解的完善与发展。
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构建等问题分享真知灼见,有利于加强我国知名专家学者的互动交流,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批准与落地,对于完善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建设、促进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升我国的整体营商环境具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佘山国际法律-云裳视频论坛”是以线上形式开展的高端学术论坛,聚焦国际热点事件及涉外法律相关问题,邀请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对话及交流,旨在推动国际法前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升我国在国际法重点研究领域的国际地位。论坛的第六期将以“走向后疫情时代的国际法”为主题,聚焦新冠疫情后国际公法领域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王艺颖、袁星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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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谢天宇
责任编辑 | 杨晓梅 秦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