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在中国-上合基地成功举办
2020 年 11月 20日,第三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在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行。本次论坛由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交流合作基地、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承办。
本次论坛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为主题,聚焦“一带一路”与上海合作组织、“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构建与创新、“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安全、上合组织区域经贸合作风险防范与法律服务等议题。本次会议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来自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等机构,上海司法智库学会、清华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关学院、上海社科院等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中俄机电商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北京信达立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一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潘牧天主持。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校长、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会长刘晓红出席会议并致辞。
施伟东首先对出席本次论坛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致以诚挚的感谢与热烈的欢迎。施会长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面临着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投资保护、金融交易、环境问题等多方面法律风险。作为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最可靠最有效的方式,法治已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共同追求。为此,我们只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近年来,上海政法学院依托国家级平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成立了“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大力推动上合组织国家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服务区域经贸发展,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对推进上合组织框架内司法、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上海市法学会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法律研究,成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好的智力支持和法律服务。
本次会议主旨发言环节由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主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尹雪梅,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言浩,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分别就“大力加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工作,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服务国家战略,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带一路’国际经贸争端预防与解决”、“‘一带一路’的国际法建制意义”发表了主旨演讲。
尹雪梅副局长首先介绍了“一带一路”的发展背景和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和开展的工作。第一,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的设立具有重大意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正在稳步推进,已从理念提出阶段转向了具体实施阶段。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的设立就是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将成为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
第二,委员会具有坚实的工作基础。在委员会设立之前,从2013年开始我国就主导设立了上合组织司法部长会议制度,各个成员国轮流主办司法部长会议,通过部长会议的形式加强交流和务实合作,推动在各专业领域,尤其在法律服务等重点的法治合作和深化交流。
第三,中国-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设立之后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建立了法律服务委员会的网站和专业数据库,为区域经贸合作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电子平台,实现法律资源、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和企业需求的高效整合;二是成立了专家咨询团队,聘请了国内外学术和实务领域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实务工作者组成专家团队,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三是开展专项调研到各省与律师协会、仲裁机构、有关企业等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座谈,以问题为导向调研企业在上合国家经贸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四是举办研讨会和国际论坛、国际会议,针对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经常遇到的问题,定期举办讲座、论坛和圆桌会议等。
展望未来,委员会下一步将积极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在发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示范效应的基础上,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法治保障。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愿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们一道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就“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经贸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研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走稳走实。
刘言浩副局长指出,上海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主要做法包括:第一,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行设计和全面部署。上海市每年都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推进大会,宣布关于营商环境的实施计划和工作部署等,聚焦制度建设,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这两点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两项原则。第二,组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共同体,汇聚各方面的共识,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第三,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专项督察工作。一方面给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从源头上对于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上海有四个方面的成效经验:一是推动源头制度形成,对以往的经验予以确认,兼顾立法的前瞻性和引领性,优化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企业提供正向的引导。通过智慧政府建设,通过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探索制度创新。如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中,法治目标是推动新片区制度创新,为新片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提供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满足市场要求。尤其在自贸区法制保障方面,上海形成了一揽子法律调整的机制,取得非常好的工作成效。三是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推动探索文化市场,生态环境领域、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违规的免罚清单,为减轻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企业的理解和支持,更加愿意配合行政机关落实市场监管的各项措施,政府的执法效率随之提高。四是在可视化的指标方面,上海起到了引领标杆的作用。上海市各相关部门就营商环境的优化积极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评估工作组也与世界银行进行了有效的沟通。
营商环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已经达成共识。未来的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在制度源头方面,更新立法观念,提高立法质量,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高质量的立法;及时废改立,及时清理非常重要,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痛点、难点问题及时解决,进入立法通道,实现营商环境领域的良法善治。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形成立法需求,进行立法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此类问题。第二,要通过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要改善行政执法质量。如何让政府在法治轨道上能够更加高效运行、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是未来的工作重点。第三,要改善司法,能使企业以更低成本、更短时间获取正义。第四,适应制度性开放要求,推动法律服务业的更大开放。
龚柏华教授指出, “一带一路”倡议是借用历史的符号来提出当代国际经贸规则构建的理念,核心是通过“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来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政策沟通、民心相通是保障。如何合作,就要有国际法的思维,其中“共商共建共享”是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共商”要有包容共存的思想,我们走出去的项目要和当地国家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共建”方面,要强调“一带一路”是各相关国家共担责任共同完成的,不是中国单方面大包大揽,我们要在国际经贸规则下建设“一带一路”项目,提升“一带一路”项目的质量,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市场效益评估。“共享”是目标,“一带一路”最终是共赢的状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原因包括政治制度、经济水平、宗教风俗等。我们在进行这些项目的过程中,要有预防性措施,对所投资的国家营商环境做一个客观的评估,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如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生投资贸易争端,通常有三类解决办法:一是靠国家与国家之间来解决,但是目前还没有这种专门机制,还是要仰仗WTO。二是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我们要熟悉我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一带一路”研究要注重国别研究。三是国际商事意义上的争端。最高院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先后颁布了两次法律保障意见,并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进行具体指导。律所、涉外律师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到方方面面法律,包括环境法、劳动法、反商业贿赂等。
最后,龚教授指出,“一带一路”经贸活动企业 “走出去靠胆量,走进去靠策略,走上去靠谋略。”因此要“三思而行”:一是量力而行;二是搭车而行;三是结伴而行。
何志鹏教授首先介绍了“一带一路”的历史大背景:三次全球化浪潮的历史阶段,每一轮全球化都是对前一轮全球化的迭代。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全球化的进程受到很大影响,人们对于全球化的热情也有很大程度地降低。美国的次贷危机给人们一个警示,美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金融运转方式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适?全球的资源配置应当采用一种什么方式,进行何种布局?
“一带一路”倡议出现于2013年。用“丝绸之路”这种历史上特别美好的意向达到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个是要消解人们对中国威胁的焦虑。“丝绸之路”是一条和平之路、友好之路,共同携手发展,通过丝绸之路海上经济带和丝绸之路,尝试把一些都处在发展中状态的国家联合在一起。中国不仅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为我们的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人均GDP还比较低,对外经济贸易、金融的各种模式相对来说都比较初级。我们不仅在客观上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在主观上要和这些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所以说“一带一路”最初是中国考虑突破围堵所采取的无奈之举。但是随着2013年这个倡议提出来,国家逐渐形成相关的文件,进而跟很多国家的企业或者地方合作,形成合作的项目和文件,可以说“一带一路”现在已经初见成果。
最后,何教授指出,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一带一路”已经初步彰显了它的良好意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社会都带来许多积极的影响。我们怎样在文化上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形象,我们的生产方式,与当地联系的方式,企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沟通的方式,能不能再考虑进一步地改善。一个高品质发展的中国应当具备什么状态?显然我们要在生态环境上和社会发展上,不仅给我们自己国家带来好处,也给投资所在国带来利益,这一块我们相关的工作还有很多。法律的国际化不能过于急切,不能太快、过猛,不能给人一种法律殖民主义的错误印象。最主要的路径,还是要想方设法提高法律认知,让法律来解决问题,让中国的法律和法律人员走向世界。“一带一路”是一个起点很扎实、目标很清晰、未来有宏远的体系,我们期待在法律领域能够为“一带一路”的发展添砖加瓦。
本论坛设四个分会场,围绕“一带一路”与上海合作组织、“一带一路”经贸规则构建与创新、“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安全、上合组织区域经贸合作风险防范与法律服务的议题,与会专家、学者展开了深入研讨。
闭幕式由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主任石其宝主持。四个分论坛代表分别进行了发言。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胡戎恩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
本次会议集中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领域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智慧,为深入开展“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贡献了有价值的建议和思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智力支持。(记录人:朱典、彭圆圆、董奕玮、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