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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项链迟迟未发货、购买的二手奥迪车竟不能过户、品牌沙发产地“掉包”……看法院如何为消费者维权

南湖法院 南湖法院 2024-03-28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15共促消费公平

拆封无法退货、直播间卖假货

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

……

“剁手党”在网络消费的同时

也面临着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风险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今日起施行。

让南法人带大家看看有哪些亮点吧!

今天,我们还选择了三个典型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01

代购花1.7万代购的项链,却迟迟没收到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2日,代购王女士因客户需要通过微信联系同样做代购的蒋女士,让其代购一条梵克雅宝项链,双方在微信中确认了项链的款式、价格以及到货时间,随即王女士通过支付宝向蒋女士支付18034元,后蒋女士通过支付宝将返点604元给王女士。但到了约定时间,项链仍未收到,王女士多次催促蒋女士。7月29日,双方协商中,蒋女士答应退款给王女士,但是要等项链到货卖掉之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21日,王女士将蒋女士诉至法院。11月10日,蒋女士通过百世快递将涉案项链寄给王女士,王女士拒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蒋女士在微信中对价款、时间、货物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王女士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8034元,故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王女士向蒋女士代购项链系因其客户购买需要,蒋女士明知该情况,但因迟延履行,导致王女士无法按约向客户交付项链,多次催促后仍未交付,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蒋女士退还王女士项链款17430元。

【典型意义】

“微商”,这种基于社交APP日常分享商品信息的新型电商模式,较易取得他人信任,但对消费者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法官提醒消通过朋友圈“友情代转”甚至“二道贩”进行代购时,要擦亮眼睛,谨慎下单。建议购买前,事先对相关商品做足功课,了解验货方式和渠道,尽可能要求在验货后再付款,并选择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便退换货时多一份保障,不要图方便直接进行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交易。另外,消费者需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后进行维权。


02

买辆二手奥迪车,却过不了户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3日,周先生与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业务经理经过微信联系,口头达成买卖合同,约定以价款318000元购买一辆二手奥迪A6。当日,周先生按业务经理提供的涉案车辆原车主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了10500元,还向业务经理转账支付3000元。次日,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周先生。10月18日,周先生按业务经理要求转账239053.93元至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公账户。10月31日,周先生到车管所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涉案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周先生多次与销售公司协商,销售公司却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怠于解决。无奈之下,周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支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口头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合法有效,且周先生按约向被告履行口头合同,案涉车辆及相关权利证书也由公司直接交付周先生,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成立,由于案涉车辆被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周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公司返还周先生购车款252553.93元,周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销售公司。

【典型意义】

二手车市场正在蓬勃发展,二手车交易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的公正判决对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同时提醒,交易者在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前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时间查询欲购车辆是否存在问题,对于对方提出的“暂时不能、不方便办理过户”等请求应谨慎考虑,在车辆尚未过户前紧跟进度,随时掌握车辆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03

新买的真皮沙发产地“掉包”、存在色差,是欺诈吗?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品牌沙发的特许加盟经销商,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销售该品牌沙发。2020年8月,冯先生在吴某处购买该品牌下一款产地标注为广东的牛皮沙发一套,价格为9499元,冯先生当即支付了全部货款,该款沙发也于订货后一个月左右送至冯先生家。到货后,冯先生发现沙发有一处颜色明显与周边存在色差,疑似修补过,遂要求换货。吴某虽不认可沙发存在修补,但也应冯先生要求同意换货。后新换的沙发到货后,冯先生认为新换的沙发存在同样的色差、修补痕迹,无法接受,并不同意再次换货。同时,冯先生发现,当时订货单上明显位置记载该款沙发的产地系广东,而发来的两款同型号的沙发产品说明书上的产地均系江苏吴江。因此,冯先生以吴某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冯先生曾提起质量鉴定,要求对沙发是否存在修补、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进行鉴定,吴某则表示沙发系工厂仓库直接发货的全新沙发,不存在二次修补的可能,并表示沙发上的真皮色差系由于真皮本身的结构导致的疤痕等情形,该情形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已经予以列明。至于产地问题,吴某承认的确与订购单上的记载不符,但表示该品牌的沙发总部在广东,但广东和江苏系使用同一套流水线生产,各经销商系依据就近发货原则安排仓库发货,若冯先生坚持要广东产的该款沙发,其可以从广东安排重新调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冯先生其鉴定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就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是否据此即能认定吴某构成欺诈等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使吴某意识到其未能提供跟订货单约定一致的沙发属于履行瑕疵,理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冯先生同意不退货,同时由吴某返还冯先生3000元作为履约存有瑕疵的补偿。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欺诈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已经人人知晓。但应注意,退一赔三并非消费维权的万能公式。只有认定商家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法律规定。消费维权的时候,应在合法的范围内,理性维权。本案中,冯先生仅以怀疑沙发存在修复痕迹、产地不属于广东等由,要求商家承担欺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商家提出的换货等解决方法开始均未予同意。后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其回到解决问题本身,理性选择通过减少价款的方式实现维权目的。



 共促消费公平 

 让不法商家无处遁形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出  镜 | 蒋啊莉

视频&排版 | 陈小兔

审  核 | 南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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