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屋后惊现尸体,男子吓惨了...还被索赔30余万元!
2020年6月3日8时许
死者李某的尸体
被发现泡在
广州某街一栋十层房屋后的
水坑中
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
后脑勺有一伤口
事后
死者家属将屋主告上了法院
索赔30余万元
坠亡者家属:
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据李某家属诉称,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未装门禁和视频监控,且一楼大门可随意进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时,该房屋四楼以上的走廊窗户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亦未装有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李某当晚系去涉案房屋找老乡玩,钟某甲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于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事发后,死者李某的家属起诉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对此,被告钟某甲崩溃,大喊冤枉,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且是从涉案房屋高坠死亡,李某坠落也可能是自杀,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场勘查:
涉案房屋4至7楼未装防盗网
涉案建筑物的一、二楼出租作拳击馆使用,四楼及以上则作为住房出租使用。
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建筑物四楼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设有临空外窗,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86厘米、窗户左右宽为117厘米,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涉案房屋一至三楼均安装了防盗网,李某不可能由此处意外坠落致死。
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措施。经测量,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0.86m、窗户左右宽为1.17m,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
虽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并不符合不低于0.9m的标准,且未设置有防护措施。但该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仅比国家统一标准低了0.04m, 虽有一点安全隐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致产生意外坠落的风险。
经办法官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本案中不排除钟某甲所抗辩的李某坠落系自杀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属并未举证推翻该可能性。
法院判决:
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求
李某家属称,李某前往涉案房屋系找租住在此的老乡,但却无法指认该老乡的姓名、租住房号,并未举证证实李某出现在涉案房屋内的原因,不能证实李某系受邀进入。
而涉案房屋系钟某甲的私人物业,且四楼及以上系居住使用,并非公共场所,该物业也不是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钟某甲对李某也不存在组织活动获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证实钟某甲对死者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李某家属主张钟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死者系从钟某甲的房屋内坠落,也不能证实该坠落属于意外还是自杀,钟某甲的房屋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虽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但不能直接证实李某的坠落系因该高度不符标准所致。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李某家属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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