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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啦

导读: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填埋作业、渗滤液收集处理等环节恶臭污染控制的技术措施,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娟、李歆琰、范莉茹、牛利民、崔超、付翠轻、陈宁、刘兰红、马磊、高博、曹艳梅、寇利卿、李青峰、崔彩芬、李志坤、毕海超、白林娜、李国飞、张瑞、张莹、韩倩茹、穆岩。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填埋作业、渗滤液收集处理等环节恶臭污染控制的技术措施,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的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恶臭气体 odor ga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3 周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恶臭污染源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4 周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指依照GB 16297附录C的规定设立的监控点,各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填埋单元 landfill cell


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


3.6 渗滤液 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或无机成份的液体。


3.7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Existing enterpris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8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New enterprise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


4.2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

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4.3.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4.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4.3.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4.3.5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4.3.6  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


4.3.7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4.3.8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5.3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监测按GB 14554的规定执行。


5.4 周界恶臭污染物监测按 GB 14554、HJ/T 55、HJ/T  194的规定执行。无法按规定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垃圾填埋场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5.5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6 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3 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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