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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稿说明

民政部 江西地名研究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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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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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民政部对《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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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自198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加强地名管理、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3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众对地名服务有了新期待。《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条例》规定的地名管理机构“中国地名委员会”已撤销,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明确,致使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二是管理范围和内容较窄。《条例》主要围绕当时地名工作的任务制定,各类地名的具体内涵未列举说明,后续开展的地名规划、地名信息化、地名文化建设等工作没有涉及。三是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条例》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等程序的规定较为简略、原则,导致实际工作中相关程序不够规范,出现了随意更改老地名、新地名命名不规范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四是监管措施缺失。《条例》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未作规定,导致地名监管和执法无法可依,地名命名更名“任性”问题难以有效遏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规的执行效力。



二主要内容02

征求意见稿由现行《条例》的13条扩展到8章6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命名和更名、标准地名、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多年来地名管理的实践和发展,征求意见稿对地名管理的外延进行了扩展,除地名命名更名事务外,增加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内容;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将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纳入管理范围(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将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地名管理遵循“三个有利于”,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等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条例,确保各方面一体遵循(第四条)。

(三)关于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名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二是考虑到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由规划部门主管地名工作的实际,将各级地名主管机构称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三是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四是明确了地名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五条)。

(四)关于命名更名。征求意见稿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吸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地名形成、演变规律,在地名规划、命名更名原则和规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注销、公布备案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形成了相对完整、程序规范的管理体系。针对《条例》审批程序较为原则的问题,规定了申报材料、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环节及要求,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第二章)。

(五)关于标准地名。实现地名标准化,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是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标准地名的定义、内涵和标准化要求;强调了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规定了标准地名的发布和使用要求;明确了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使用规定(第三章)。

(六)关于地名文化保护。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际举措。征求意见稿设专章予以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传承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地名,应当重点保护;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对新产生的地名,应当体现地域文化、历史文化,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第四章)。

(七)关于地名公共服务。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的迫切需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征求意见稿设专章予以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了地名标志的属性,规定了地名标志设置、管护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要求;要求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调查制度;明确了国家地名信息库的定位和作用;对地名出版物、信息安全、社会应用、证照变更、档案管理等作出规定(第五章)。

(八)关于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是现行《条例》的缺项,征求意见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权限和措施。同时,借鉴相关领域管理经验,引入了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机制,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第六章)。

(九)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法规有效实施,征求意见稿对擅自命名更名、违反备案管理规定、违法使用地名、违反地名标志禁止性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编辑排版:江西地名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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