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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学习】企业为员工租房发生的费用,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合规么!

2017-09-18 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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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财税人员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企业为员工租房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相信有很多的财务人员都有这样的疑问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公司为员工租房费用属于上述标准,则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进行扣除。



编辑设计:新疆国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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