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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指引】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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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优惠事项名称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备案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备案时间
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或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来源:新疆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