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路通•新丝路丨《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表》填报指南(第三期)
01
报告人信息
该部分填写报告人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中文名称。如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系统将自动带出上述信息。
02
外国企业基本信息
外国企业名称(必填):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名称。填报的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
外国企业识别号(必填):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在注册地的纳税识别号。
注册地国家(必填):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地区)。
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必填):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两个国家(地区)国内法认定为居民,应填写根据双方税收协定认定为居民的国家(地区)。
首次取得股权时间(必填):填写报告人首次取得境外被投资企业股权年度。
主要业务活动(必填):根据境外被投资企业在相关国家(地区)开展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在对应项目下勾选一个或多个项目。如果勾选“其他”,请说明该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行业类别及代码(必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行业门类(大类)及代码。
是否上市公司(必填):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填“是”,若不是上市公司,填“否”。
报告人持股比例(必填):填写所属期末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报告人实际投资额: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时填写。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所属期末账载金额人民币数填报。
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2”,以此类推。
例子
如果外国企业既被报告人直接持有,也被报告人通过多个链条间接持有,则以其直接持股层级填列。如示例4中的K公司既被A公司直接持有,也被A公司通过B公司、C公司和D公司间接持有,那么以其直接持股层级填列,所在层级填“1”。
例子
如果外国企业被报告人通过多个链条间接持有,则以其最高层级填列。如示例5中的K公司既被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又被A公司通过C公司和D公司间接持有,那么应以其最高层级填列,所在层级填“2”。
01.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收入总额”栏应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股息、股权转让收入等都应包含于收入总额之中。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是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在判断其是否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时,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注意事项
1.境外被投资企业相关信息应为个别财务报表数据,所在国家(地区)在税收处理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未分配利润是必填项。当“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勾选“股份控制”或“实质控制”时,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资产总额、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所有者权益合计等是必录的。企业应完整、准确获取外国企业信息并填报。
3.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
4.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外国企业B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我国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居民企业A在2024年填报2023年度《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B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B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5.境外被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核算的,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6.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
0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
一是构成控制,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
二是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勾选确认。
为判定报告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报告人在获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相关信息基础上,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1.“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为必填项。
股份控制: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居民企业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境外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份。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示例1
中国居民企业A持有K企业75%的股份(5%+100%×70%),因此,居民企业A在就外国企业K填报报告表时,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栏应勾选“股份控制”。
示例2
中国居民企业A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D企业15%的有表决权股份(5%+100%×10%),同时中国居民个人P持有D企业30%的股份,因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共同持有D企业45%的股份,居民企业A在就外国企业D填报报告表时,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栏不应勾选“股份控制”。(由于L企业持股比例不足10%,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股份控制时,不算进共同持有的股份比例中)。
实质控制: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股份控制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境外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不构成控制:未达到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标准的不构成控制。
报告人信息
报告人在金三或电子税务局填报时,当“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和“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间接持股”之和大于等于50%时,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栏自动勾选“股份控制”。
“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填报所属期末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国股东(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信息,如有多个中国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以上,填写持股比例前四位的股东信息。持股比例应保留两位小数。
温馨提示
当“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与“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间接持股”之和小于50,且“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勾选“股份控制”时,持股股东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持股比例这3栏的“股东一”列必录。
注意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除符合豁免情形外,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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